【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赵某庆经被告人武某介绍,同意林某雄使用其实际经营的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林某雄将多份冒用五矿钢铁上海有限公司名义伪造的销售三方协议及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给青岛嘉宇公司用以办理抵扣税款,并向林某雄指定的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3月至同年11月,林某雄提供伪造的缴款书55份,由赵某庆安排会计赵某华将上述缴款书记入青岛嘉宇公司账目,抵扣税款共计670520697.27元。期间,林某雄先后向武某支付好处费6170000元武峰分给赵某庆人民币930000元。
【法院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庆、武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赵某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二、上诉人赵某庆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点评】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庆为本案的主犯是错误的。本案的主犯是林某雄和孙某升,而不是赵某庆。本案应由林某雄和孙某升对全案负责。
本案首先由林某雄和武某共同预谋,而后由林某雄一手策划并安排亲信孙某升全程监管嘉宇公司的员工虚开的案件。案初,赵某庆受林某雄和武某蒙蔽将青岛嘉宇公司借与林某雄使用,赵某庆误以为武某帮助林某雄借资质是参与正常外贸购销业务,被动参与到本案中来。赵某庆借给林某雄嘉宇公司资质时并不明知林某雄是利用该司虚开用于抵扣,不明知林某雄和武某共同赚取巨额开票费。直至林某雄 提供给嘉宇公司用于抵扣的的海关税票在税务机关出现重号才预感 到用于抵扣的发票可能有问题,并及时叫停了公司对外开票。但后来受武某和林某雄的淫威及税务机关也没有明确说明嘉宇使用的海关票是否违法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通知武某安排到嘉宇的赵某华继续开票直至案发。
综上,林某雄和孙某升才是本案的主犯,二人应对全案负责。赵某庆与该二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明显区别,不应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审判决对赵某庆量刑十五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判决判决上诉人赵某庆十五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赵某庆在本案中是从犯,且情节较轻,应比照林某雄和武某减轻处罚。
赵某庆并不是本案的主犯,他参与了本案,除了受蒙蔽将公司借与林某雄使用外,并无参与具体的虚开过程。收取的每月十万二十万的车马费是被林某雄告知是正常做业务的报酬,此外没有任何所得,他没有具体参与本案虚开用于抵扣的全过程。仅仅是将公司不负责地 借给林某雄使用,参与了本案,但情节明显较轻。但原审在没有查清 本案事实真相的情况之下,将赵某庆由公诉机关认定的从犯提升为主犯定罪量刑,量刑严重不公。
三、赵某庆在本案中的量刑,实为顶替了林某雄和孙某升的定罪量刑。
林某雄和孙某升才是本案真正的主犯,但林某雄因在河南涉嫌同罪被抓,宣判时却未将本案合并后一起量刑,遗漏了本案事实。而之后原审法院并未将林某雄并入本案共同审理,另一主犯林某雄虚开用于抵扣的真正执行者孙某升涉案七个亿(见起诉意见书),竟然被崂山检不予逮捕,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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