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以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分析正当防卫制度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蔡某甲、王某某、蔡某乙、蔡某丙于案发当天在威海市“贵族足疗店”内消费。期间,店内一女性服务员称王某某偷了其手机,并打电话叫来刘某,刘某召集六七名男青年到了足疗店内。蔡某甲见对方人多,遂报警,后两名民警到现场,但刘某、田某某、孙某某等人把警察赶出了足疗店。随后用刀逼在王某某脖子上不让动,并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蔡某甲欲上前拉架,刘某、田某某等六七人将其打倒在地,并不停对其拳打脚踢,期间蔡某甲从口袋内拿出其随身携带的雕花刀将田某某、孙某某捅伤。经鉴定,田某某、孙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蔡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蔡某甲移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蔡某甲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随后公安机关解除了蔡某甲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将本案做撤案处理。

【律师点评】

本案中蔡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一,从正当防卫这一制度本质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免受侵害,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应当具有正义性,即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防卫意识。本案中,足疗店内服务员称王某某偷了其手机,正常应当报警,由民警来处理。但是却打电话召集了刘某等多人到了案发现场,甚至将蔡某甲找来的警察赶走,由此可见刘某等人明显具有以丢失手机为借口无故滋事,不法侵害他人的故意。之后刘某等多人先后持刀、棍、茶几等工具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蔡某甲企图上前拉架,但被刘某某等人围殴。当时出警的民警被赶跑,双方人员力量对比悬殊,王某某已经被对方打伤,蔡某甲被人围殴在地,同行的蔡某乙、蔡某丙亦不敢上前帮忙。在得不到公力救济,又没有其他人员帮助的情况下,蔡某甲的人身权利正在遭受来自对方多人的不法侵害,其已经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且产生了防卫意图,蔡某甲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正是为了与不法行为相对抗,其行为满足上述要件。

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本案发生在足疗店内,刘某等人也系足疗店服务员召集而来,企图采取不法手段解决问题。于是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蔡某甲进行拉架也被刘某等人围殴在地。因此,刘某等多人不问缘由,对王某某以及蔡某甲无故实施殴打行为,已经对蔡某甲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第三,从时间要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综合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蔡某甲当时被打倒在地,左右拇指受伤,其在捅刺了田某某、孙某某时,对方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在对方停止殴打蔡某甲之后,蔡某甲并没有继续持刀继续捅刺对方。因此,蔡某甲系出于自保而捅刺了正在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田某某、孙某某。

第四,从对象要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案发时,田某某、孙某某正在对蔡某甲实施殴打行为,蔡某甲对其二人实施了防卫行为。

第五,从限度要件来看,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施正当防卫就有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就不负刑事责任。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实质要件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当然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来看,通常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造成他人轻伤以及针对财产进行防卫的,一般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成立正当防卫,而不构成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蔡某甲遭受对方六、七名男青年的殴打,且被打倒在地上,现场既不可能有公力救济,同行人员也不敢上前制止,若任由对方殴打,其人身会遭受严重的损害后果,在此紧急情况下,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并实施了捅刺对方的行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与对方基本相当,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防卫结果造成两人轻伤,也未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蔡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另外,尽管蔡某甲随身携带刀具,但其不能成为阻却正当防卫成立的理由。蔡某甲的职业是厨师,其随身携带刀具是平时工作中雕花和开罐头所用,不属于管制刀具,对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并不构成危害,携带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行为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许多地区已经“沉睡”多时,但实际上,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理念,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从于欢案,到昆山龙哥案,再到后来的赵宇案,一次又一次的将正当防卫制度带入公众视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本案中,司法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可蔡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表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具有忠于事实和法律的精神,也表明办案机关已经认可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性。通过该案例,可以明确地告诉每一位公民,法律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提倡人人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在个人、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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