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造价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A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B系一家造价咨询公司。A公司委托B公司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于2017年6月通过微信群建立工作组,在工作组中A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律师等及B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络。大股东甲在群中向大家展示股东会决议,甲系工作组组长,并任命乙为审计小组组长,全权负责审计事宜。审计工作开始后,A向B交付审计资料,B开始工作。B公司工作人员一直与乙联络,将审计委托合同报送乙审核,将审计结果发送乙。9月底,审计工作完成,B向A开具30万元发票后,A向B付款30万元。2018年A公司起诉B公司称委托审计事宜B公司迟迟未完成,要求返还30万元审计费及工程审计材料。律师接受B委托后,分析案情,发现A与B公司最初约定的审计费是63.77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诉讼证据不足。律师在让B公司取得甲、乙的书面证明后,决定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B公司是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关于价款,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价款有分歧。甲系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核组长,乙系甲授权的执行组长,二人行使职权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甲乙二人证言确认审计费为63.77万元,A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可审计费为63.77万元。关于合同履行问题,根据聊天记录显示,B公司陆续向乙提交审计文件,甲在证词中认可B公司的审计结果,应认定B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故判令A公司支付B公司审计费33.77万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审计费金额的问题。关于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均认可合同关系,B公司已经完成审计工作,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无故不交付审计成果或有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A无权要求解除合同。针对审计费,结合甲乙证言聊天记录等,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审计费为63.77万元,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收费不合理或明显过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B公司初衷仅为驳回A诉讼请求,在律师分析后,认为驳回A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需要补足甲、乙这两位关键人物的证人证言。在取得证言的情况下,证据足以证实审计费不止A公司已付的30万元,具备提起反诉的条件。在一审中,B公司直接将盖章版的审计报告交至法院,一方面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在A公司没有付清审计款的情况下劳动成果不被A直接获得。一审胜诉后A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论证争议焦点,进一步强化法官心中A公司不诚信的形象,使得案件结果令委托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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