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某饭店系以王某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位于威海经区某楼一至二层。被告一系某宾馆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原告的楼上三至六层,被告二系房主。2018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称2018年10月25日,被告一宾馆经营场所开始漏水,后滴水,前后持续三天时间,流到原告的二楼包间,导致饭店墙面、地板、饭桌、吊顶灯浸泡,造成直接损失,且因此无法正常接客,造成经营损失,遂具状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连带赔偿因侵权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经营损失数十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基于原被告双方的邻居关系,将此案的案由定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委托我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我方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本案的案由应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的焦点应当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要素是否成立,而不应当适用《物权法》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合议庭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在向原告示明后,依职权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并将庭审焦点总结归纳为侵权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原告损失的数额。
我方在答辩阶段提出,原告所称的漏水并非被告的自来水管道或供暖管道漏水,而是原被告共同所处的楼栋的楼体主污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反水至三楼后又排至二楼所导致的,因此我方当事人并非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是所有使用该主污水管道的全部业主共同侵权,包括本案原告自己。在举证环节,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数额,而我方则提交了疏通管道的施工公司提供的证明,对我方所陈述的主污水管道堵塞的事实予以证明,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合议庭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待双方进一步举证以查明事实,遂中止了庭审。
庭后,经我方落实使用主污水管道的业主,向合议庭提交了《关于使用涉案主污水管道的业主情况说明》,列举了所查明的使用该主污水管道的业主共有五十余户,并同时申请由当时疏通管道的施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2018年10月底主污水管道堵塞的具体情况。后合议庭传唤该证人至法庭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恢复庭审后,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1、原告所称的2018年10月25日的漏水事件,系由涉案楼栋主污水管道堵塞导致,堵点在楼房东侧地下污水主管道;2、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可选择污水管道的全部使用者作为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在放弃对其他使用人责任后仅向本案被告主张相应的责任份额;3、原告主张的直接损失和经营损失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至此,合议庭几乎全部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我方不同意调解,基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也仅需承担五十余户业主中的按份责任,而且原告亦未完成其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的举证责任。但这意味着法庭会依原告的选择或依职权追加全部五十余户业主参与诉讼,不仅操作起来极其困难,而且在法院案件堆积成山,司法资源如此宝贵的今天,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诉累。亦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本系邻居关系,相互之间应和睦相处,修复邻里关系裂痕。基于上述种种目的,我方律师向委托人做了大量的劝导工作,最终委托人愿意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补偿,以平息此次纠纷。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案件结果】
合议庭于庭审中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系主管道堵塞事件,因无法查实导致主管道堵塞的责任人,因此本案应为全部业主(包括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一)的共同侵权责任。因考虑追加全部业主参与诉讼,影响面较广,对合议庭来说操作较为困难,亦会对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本案以调解结案,由我方向原告象征性地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律师点评】
1、案由决定了法庭审理的方向、调查的焦点、法律的适用以及最终的责任承担。本案如定性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对于我方委托人极为不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原告来说,如本案定性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其举证责任极轻,原告只需证明其与被告一的相邻关系以及被告一因排水导致原告受损即可。本案的基本案情不符合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定义和范围,且从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所主张的也是因漏水侵权导致的其直接损失和经营损失,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定为侵权纠纷,从而本案审理的焦点应当为侵权责任四要件,即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站在合议庭的角度去思考法官会如何处理。本案中如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原告应当选择或由法庭依职权决定是否追加全部共同侵权人参与本案诉讼,如追加这五十余户业主参加诉讼,这对合议庭来说操作起来极其困难,在如今法院案件数量巨大,司法资源及其宝贵的现状下,相比追加五十余户业主参与诉讼产生的工作量,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显得极为不对等。而且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如仍坚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合议庭的最终支持,还会导致不必要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3、处理案件应当考虑社会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深深的体会到案件的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应当并重。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我方即便不同意调解,最终判决我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远低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甚至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案纠纷原本就发生在街坊邻里之间,或多或少的作些让步,使得邻居相处存在恢复到诉讼之前融洽程度的可能性,会带来更好的社会影响和评价。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我方律师积极去做委托人的工作,最终说服委托人愿意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双方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方律师的工作亦得到法院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