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名为“居间”实为“借贷”——“居间合同”纠纷代理记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开发有限公司诉五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徐某、曹某、黄某。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8日原告和五被告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促成程某(贷款人)与第一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金额为12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87%的借款。借款合同的签订视为原告完成居间合同服务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为:22536000元,由第一被告取得借款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支付给原告,第一被告逾期未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还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追索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及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第一被告承担,而其他四被告作为担保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居间服务义务,但第一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仍未支付。无奈,原告方提起起诉,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2536000元以及违约金16937193.21元并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520000元;要求第二、三、四、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五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居间费用应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原告诉请的2253.6万元居间费用和16937193.21元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将居间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按照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借款利率差计算,最终为93.6万元。另外,关于对其他四个保证人诉请,因原告的诉请超过保证期间,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关于此案,我感触良多,在此,把自己的小小心得与感触与大家分享:

一、接案

本案因为第一被告的信件管理制度不完备,再加上其他被告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案件的开庭前两天才陆续找到我。我直觉觉得此案件有代理价值,本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在详细向几个被告了解有关情况并向几个被告告知相关的诉讼风险后硬着头皮接下了案子,之后直奔机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飞行途中我脑子里想的全是怎么代理此案,怎么答辩,诉点是什么?到达深圳机场已是凌晨一点。

第二天一早,我就直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联系法官阅卷。

下午就直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原告的工商档案。因为直觉告诉我:这类案子一般贷款人和原告都有着利益关系。我希望在原告的工商档案中找到蛛丝马迹,当然,对于取证,我真没有抱有多大希望,但这是我唯一可以做的,我总不能坐以待毙吧?

因为地方不熟悉,路上耽误了些时间。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才知道除了常规的调查函和委托书外,律师阅卷必须提交律师代理合同复印件。

因为时间仓促,我没有带代理合同。深圳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六点下班,我们济南的单位五点已经下班了,好在单位同事支持我的工作,得到领导首肯后,把行政抽屉的锁撬开拿出公章,在代理合同上盖完章发了个传真件给我。一番功夫,终于可以查阅档案了,我舒了一口气,这离下班时间仅有半个小时。

因为被告成立时间久远,资料很多,我耐着性子一点点的翻看。果然不出所料,“不查则已,一查惊人”,本案居间合同的主合同的贷款人程某在居间人也就是本案原告中屡次担任过重要的职位-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

这就说明原告和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是“一家人”。有了这些材料,我对第二天的庭审有了信心。

三、庭前准备

我连夜加班起草了两份答辩意见。

第一份是作为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作为第一被告和原告签署的居间合同是以“居间”为名实为“借贷”的合同。这属于利用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即使抛开居间合同无效不说,原告在居间合同中收取的所有费用应视为贷款合同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两个合同收取的总费用超过24%属于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为无效条款。综上,应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请。

第二份是作为保证人的几个被告的答辩意见:依照约定,第一被告应在取得借款后的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支付居间费用,第一被告实际取得借款的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到2016年2月诉讼时效届满,而原告起诉是在2017年的3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法驳回对其他几个被告的诉请。

四、庭审顺利

 庭审当天,我按时到达法庭,心情十分的镇定。法院还贴心的为律师准备了更衣室和律师袍,我不由得为这个法院人性化服务点赞。唯一忐忑的是如何解释证据的迟延提交。因为我知道,深圳的法院对举证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是严格按照举证规则来。

庭审开始前,法官问是否可以调解,原告方说可以,法官问我方:“按照诉请的80%给你们调解可否接受?”我说:“我们被告方对这个合同的效力有异议,暂时不接受调解。”

庭审顺利开始,到了举证环节,我方出示刚调取的有关证据,法官因为我们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很不高兴,并说道:“如果证据被采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法院有权对你们进行罚款。”我急忙解释道:“我方并非故意逾期提交,一是被告辗转收到诉状以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已经过了,二是这些证据也是我方在昨天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到的,属于举起期限后才发现的新证据。”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顺利结束,我顾不得欣赏深圳的美景当天下午就班师回济。

五、庭后工作

回来济南后,我针对案情,马不停蹄地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代理意见书以及延期举证情况说明书。

在延期举证说明书中,我诚恳的承认了被告方的过失,同时详细解释了延期举证的原因。最后,也对司法公正,认真判案的法官由衷地表示认可和尊敬。

六、法院判决

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判决书如期而至。法院把总诉请4千多万的数额降到93.6万,五个被告,四个被告不予承担责任,且法院对被告的迟延举证没有处罚。这个结果,我个人认为这已经是标准意义上的胜诉了。当然,被告对这个结果也是喜出望外。我告诉被告,原告肯定上诉。

七、二审结果

果不其然,上诉状如期而至。二审中,我作为代理人,这次时间较为宽松,我又调取了一些有利的新证据提交法院。尤其是贷款合同的贷款人程某和本案上诉人有很多关联企业的证据。

答辩中,我提出了要求法院改判居间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观点,法官在庭审调查中问道:“答辩人,你方有无提起上诉?”我知道,法官问我这句话的用意是:你方没有提起上诉,干嘛还要求改判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我诚恳的说道:“虽然答辩人没有提起上诉,但我方认为,合同有无效力是法院应该依职权主动审查的,所以我们没有提起上诉。” 

我觉得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分歧,但作为代理人,二审我总得提出有点价值的观点吧,单纯的防御而不进攻,我觉得二审代理力度还是不够。况且,我觉得这个观点还是值得一提的,万一被采纳了呢?这样,我岂不又为委托人减少了90多万的损失?

八、最终判决

二审结果出来,我打开信封,看到“判决”二字,我知道,此案最终盖棺定论。

九、后续心得

首先,这个案子涉及的诉讼时效、担保法、金融贷款、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新证据等多个繁琐的知识点,律师代理案子真的是依靠自己的扎实的基本功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吃透案情并找准诉点。当然,法律知识博大精深,律师不可能熟悉每个专业的知识点。但如果你大脑内存丰富,可以驾驭的案件类型就多。对于这个案子,我只是比较幸运,恰巧对这个案子的相关知识点比较熟悉。当然,也得感谢自己执业数十年积累的业务经验。

再次,代理人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案件最好的结果。假如我没有顶住压力接下这个案子,而是按照当事人或者对方的建议调解;假如这个案子我没有去市场监督局去试着调查取证;假如我没有全力处理委托手续的事情,我就不可能调取到有力的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来和对方抗衡,庭审和判决也不会如此顺利;假如我没有最大诚意的和法官沟通、解释延期举证的事,法院十有八九会对我方进行处罚。

也许,在那样紧急的情况下,我就是象征性的出庭也能给委托人一个交代,但律师职业操守和为当事人负责的理念告诉我决不能那样做。

另外,还要和法官好好的沟通,尽自己最大的诚意去说服法官。不能单纯机械的去代理案件,更要在情和理上去打动法官。这样,案件就胜券在握了。

最后,要相信法律。这个案子为何当事人迟迟不找律师?就因为原告方和法院都在深圳,而我们远在济南。更何况原告实力雄厚,我方委托人根本不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这个案子。当然,委托人也不懂相关法律知识,觉得应该支付居间报酬,所以也不打算请律师打官司来逃避债务,只是暂时因为资金困难确实拿不出钱来。

还好,这个结果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这就正好印证了哈罗德J伯尔曼的那句话——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而我作为一名律师,恰恰是法律的忠实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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