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超付利息的返还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9日,刘某向岳某借款50万元,约定10天偿还,利息按照每天8‰计算,预先扣除利息4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双方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利息不变。2015年7月1日,双方对利息进行了调整,按照月息8%计算。2016年4月27日,刘某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付清。现刘某认为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标准,超付利息部分应当予以冲抵本金,要求返还现金30万元。

【法院判决】

依据刘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以及陈述、岳某的质证意见,足以证实刘某向岳某借款46万元的事实存在,后刘某按照双方约定利率分多次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原则,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截至到2016年4月27日,按照年利率36%法定标准扣除应偿还的利息款,剩余的款项折抵本金后,最后剩余的款项即岳某应返还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第26条,刘某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刘某利息款22万元。

【律师点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借款利率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一般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标准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最高限,对于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此标准的按照自然债务处理,不得要求返还超付利息,也不得要求超付利息冲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废止,依据后者第26条规定,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因此借款人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超付利息冲抵本金,若借款已经偿还完毕的,利息超付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中,刘某偿还借款的发生时间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与两文件有效期有重复,在新规定实施前支付的超标准利息,刘某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在2015年9月1日后支付的超标准利息,刘某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利息和本金计算时,仍然按照《合同法解释二》有关规定,按照现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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