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0日开始,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9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6708508.94元、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64348.58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26872857.52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加收滞纳金。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处于失联状态,导致欠缴税款无法追缴。
【工作方案】
在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为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巨额税款一案一筹莫展之际,担任其法律顾问的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介入,经律师调查研究后有了更近一步的发现,为破解税款执行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方面,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49%;乙公司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48%;自然人刘某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3%。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验资结束当日即从验资账户转出全部出资款。公司设立后,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过多次股权变更。2008年5月,潍坊丙公司增资4000万元,增资之后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但是,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之后,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分8笔向其关联公司转出出资款。
另一方面,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债务人尚有月12303万元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债务人亦未能提供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
我所律师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甚至涉嫌抽逃出资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然而,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要求抽逃出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亦未要求债务人偿还其他应收款,属于怠于履行债权,致使欠缴国家税款无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因此,税务律师认为,一方面税务局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手段追缴欠税,另一方面如果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还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结实本案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方案确定后,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我所税务律师的协助下与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展开交涉,青岛A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听取税务局的意见后不再躲闪,积极与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进行沟通交流,说明企业未缴税款的原因,并最终向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递交了一份税款清缴计划书,承诺在清剿计划期限内及时足额清缴税款。至此,在我所律师协助下,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清缴欠税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破解税款执行难题的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探索实践。
【律师点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税款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本,是企业经营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可以随意通过各种不合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安排公司的组织架构、交易模式等,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合法的安排,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而不是通过冒着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逃避缴纳税款。否则,造成的滞纳金、罚款甚至犯罪的后果将可能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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