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刘某某与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0日,济宁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嘉祥县三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济宁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水发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嘉祥县三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水发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磊公司)。润泰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山东省金乡县高庄社区(二期)回迁建设工程发包给三磊公司承建,工程地点位于金乡县金曼克大道以东、新华路以西,百兴街以南,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卫(不包括住宅入户门、单元门、架空层储藏室铁门、塑钢门窗、电梯、外墙保温、外墙镶钻、外墙乳胶漆、消防、暖气安装及商业玻璃门、卷帘门),其中3#楼综合单价为1120元/㎡,面积为10492.28㎡,合计总价为11751353.60元。

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三磊公司与苏某某签订《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苏某某与刘某某在涉案工程建设初期为合伙关系,涉案工程建设之初,苏某某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部分投资,随后因其自身原因,苏某某退出合伙,刘某某对苏某某投资资金进行了返还,苏、刘二人经三磊公司同意签订了关于涉案工程的转让协议。根据《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金乡县高庄社区3#楼是三磊公司实际交由刘某某施工建设,合同约定合计价款为固定价1120元/㎡。刘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对金乡县高庄社区3#楼进行施工建设,该工程于2017年5月16日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0月份交付使用。

刘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某所施工的工程价格为固定价格,工程总价款为11751353.60元,三磊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10255150.09元,下欠工程款1496203.51元未支付,并要求支付利息。此外,甩项配套费每平方3元,总计31476.84元。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要,三磊公司拒不支付,润泰公司作为工程总发包人应在所欠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三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某工程款1198816.02元及利息(利息以109881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虽然三磊公司在庭审时辩称:苏某某、刘某某系三磊公司的职工,三磊公司与之签订的《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为内部承包合同,但通过刘某某的个人陈述、法院对苏某某的调查以及对证据的效力作出的客观评价,可知刘某某和苏某某均不是三磊公司的职工,涉案《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刘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并没有施工资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案《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5月16日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0月份交付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刘某某和苏某某在涉案工程建设初期为合伙关系,并以苏某某的名义与三磊公司签订了《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但苏某某在涉案工程建设不久即退出涉案工程的施工,现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在案涉工程中已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现持有苏某某认可修改的合同原件,该原件中加盖了三磊公司名称变更前后的两枚不同印章,且该公司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2月4日一直在向刘某某一人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三磊公司对苏某某退出合伙后刘某某一人实际施工是明知和同意的。刘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身份是真实的,三磊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虽然刘某某在起诉时要求三磊公司支付配套费,但对于配套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且刘某某并没有关于配套费的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三磊公司对配套费也予以否定,法院最终无法支持刘某某关于配套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基层法院对此条司法解释进行适用时,往往将证明发包方是否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即实际施工人承担,因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难举证,以致于虽然有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实际施工人无法按照该司法解释获得法院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涉及面很广。首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并不是单纯的施工合同,经常涉及到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质多样化;其次,由于多种合同样式,导致签订合同当事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可能分别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举证难度可想而知。作为律师代理案件,难度越大的案件,越能体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律师应加强专业化方向的发展,精耕细作,充分实现律师自身价值!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9035080号-1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