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甲在乙银行开户办卡,2017年11月17日,李甲之子李乙向李甲账户汇入五万元,当日,李甲与某担保公司(实际为以开具保函协助贷款为幌子的诈骗团伙)联系开具保函,担保公司以需要核实李甲在中行是否开户为由,令其提供上述银行开户信息等,担保公司谎称向其账户汇入伍万元以核实开户是否真实,伍万元到账之后,要求李甲将款项通过在工商银行ATM现金转账的形式将钱款退还担保公司。在李乙转账伍万元后,李甲账户款项通过银企对接代收费方式向徽商银行资金归集账户转账伍万元,后又通过网上银行,分两笔向李甲账户分别返还24875元和24873元,期间,某银行均依约定将账户变动信息向李甲发送信息通知,但李甲误认为两笔返还款项系担保公司汇入,而忽视了自身账户转出情况,故按照其指令,在某银行ATM上取款两万元,在某银行柜台取款2.9万元,又在担保公司的指令下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分两次分别汇款两万元和2.84万元,汇款后,李甲联系担保公司,失去联系,故报警,后又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伍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受理案件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应为李甲提供安全交易环境,并按约定及时发送余额变动通知,李甲应当妥善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将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随意告知他人。本案被告某银行已将账户变动信息及时发送了原告李甲,李甲将其在某银行的卡号等信息告知他人,随后将其账户中从徽商银行返还的两笔款项误认为是所谓担保公司转款,并按照担保公司指示将其银行存款转入担保公司账户。原告李甲属于自身过错,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银行存在过错行为,原告李甲的损失不能由被告某银行承担,故依法驳回原告李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发生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的本质属性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本焦点在于过错方是谁,是谁的过错造成了存款损失,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认定,原告存款损失系其自身过错造成,即误认为自己的款项从徽商银行返还到其自有账户的两笔款项为所谓担保公司向其转入的款项,继而以向所谓担保公司返还款项为目的向担保公司提供的账户汇款,造成自己财产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银行在事件发生期间存在过错,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