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劳动关系保留;退出工作岗位;权利放弃;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
一、基本案情
某企业职工张某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严重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四级伤残。受伤职工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被视为一个“打包处理”方案,即受伤职工需先退出工作岗位,才能享受包括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般为本人工资的75%)在内的各项伤残保险待遇。张某希望身体条件允许且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继续在原企业从事合适的工作,以此体现个人价值;企业也认可张某的工作能力,同意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为其安排适当岗位。然而,县工伤待遇核定部门及随后沟通的市工伤认定部门均认为,依据条例规定,要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各项待遇,张某必须“退出工作岗位”。这导致张某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要么选择“退出”以领取伤残津贴(但失去工作机会),要么选择继续工作但可能无法享受本次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 争议焦点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获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全部待遇,是否必须以“退出工作岗位”为前提条件?
“退出工作岗位”的设定,对于伤残职工而言,其法律性质是强制性义务,还是一项权利或福利待遇?
三、 律师工作亮点
林律师在代理张某处理此案时,精准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并采取了系统性的沟通策略:
精准法律剖析:林律师深入研究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提出“退出工作岗位”的本意是为伤残职工(一至四级通常被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长期稳定生活保障和休养条件,其根本是为了保障伤残职工利益而设定的一项权利性规定(即福利待遇),而非加诸于职工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因此,其性质应是可放弃的权利或待遇。
逻辑推演论证:林律师强调,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多种类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等)。单纯放弃其中的一项子待遇(如本应享有的“退出岗位休息权”及对应的“伤残津贴”),不应成为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其他法定待遇(如医疗保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的合法理由。放弃退出岗位是其对自身权利(休息权/退出权)的处分,但不应连带丧失其他基于工伤身份依法应得的、互不捆绑的其他保障权利。
分层沟通推进:
县级沟通未果:首先向张某所在地县级工伤待遇核定部门详细阐述上述观点并提供法律依据,但未能获得支持,经办部门坚持其传统操作模式。
市级沟通未果:随即向市级工伤认定和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依然未能说服市级部门改变立场。
省级突破解决:林律师果断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和详细法律意见书面呈报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在书面意见和电话沟通中,林律师着重强调了三点:(1) 立法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核心目的;(2) “退出岗位”是赋予伤残职工的“权利”而非“义务”;(3) 职工对“权利”(退岗)的自愿放弃行为,不应导致其他法定工伤保障权益灭失。
达成核心共识:林律师的核心观点—“退出工作岗位根本目的是为了受伤职工更好的休养,系员工享受的权利和待遇;既然是待遇或者权利的话,劳动者是可以放弃的。单纯的放弃退岗的待遇或权利,那么是不应影响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
最终得到山东省人社厅的认可。
四、 处理结果
山东省人社厅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明确指示:同意张某作为四级伤残职工,有权选择放弃“退出工作岗位”这一权利,并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的突破性的调整。
在张某自愿作出上述放弃声明后,其依然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外的所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这包括但不限于:
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在岗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张某持续享受医疗待遇;
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等。
张某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保留。张某可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并按正常工作状态获取劳动报酬、缴纳含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五、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挑战了“一级至四级伤残必须退岗才能享全待遇”的普遍性认知和僵化执行模式,确立了伤残等级一至四级职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和状况,可以选择不退出工作岗位,从而主动放弃伤残津贴,但确保了其享受其他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极大尊重了工伤职工的自主选择权和个人发展意愿,是对“以人为本”法治原则的具体实践。
该案例明确了“退出工作岗位”在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规定中的法律属性,即其属于保护职工利益的“权利”或“待遇”,而非职工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但这一选择不应影响其获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多方共赢:
对职工:提供了更符合其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望的多元路径,使其能融入社会、实现价值,同时仍享受核心工伤保障。
对企业:保留了具有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员工,降低了完全依赖基金支付高额长期津贴可能带来的隐性成本(如需替代性招聘和培训),稳定了用工关系。
对社保基金:节约了长期支付高额伤残津贴的巨额成本(特别是在职工本人主动放弃的情况下),有利于基金的长期可持续运行。
彰显代理律师专业价值与沟通韧劲:林律师精准的法律解读、严谨的逻辑推理以及锲而不舍的沟通精神(从县到市再到省厅),是本案成功的关键。这充分展现了律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法规正确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动政策完善与实践创新:此案例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省人社厅采纳相关意见,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省级指导意见。这也提示基层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执行相关法规时,应深刻领会立法精神,避免僵化执行,并积极探索在保障职工核心权益的前提下,更具包容性和创新性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