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专业能力与前瞻性介入的典范​——从证据废墟到五千万元逆转的办案启示
发布日期:2025-08-01


一、案情简述

2021年11月16日,原告山东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方)与被告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济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总承包方)签订《德州庆云某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某机械公司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承建项目,工程总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包干,并约定工程款的20%以某信息公司办公楼抵付。施工过程中,某机械公司公司主张已完成建筑面积91,846.37平方米,要求某信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312万余元及窝工损失等502万余元,并请求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某建设公司则辩称某机械公司公司因资金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停工,已于2023年1月18日退场,且已付工程款(含现金、房产抵顶)远超实际工程量。

某机械公司公司称持续施工至2023年3月后,但某建设公司提交公证证据(证民字第131号)证明其于2023年3月17日对某机械公司公司施工界面进行了证据保全,双方同年3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完工部分由某建设公司接管。

工程鉴定:首次鉴定因鉴定机构程序违规被某机械公司投诉索贿被法院废弃;重新鉴定中,某机械公司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多次申请缓缴后,仍拒不缴纳鉴定费,被法院认定为“举证不能”。

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因资质借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某机械公司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因某机械公司公司未缴纳重新鉴定费用,导致工程造价无法核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7,531元由某机械公司承担。

某机械公司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次催告后,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已生效。


二、关键线索

办理该案中困难重重,但林洪向律师与发包方代理律师持之以恒,抽丝剥茧的寻求证据,历经无数次的调查与核实,终于从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找到了关键线索。

该案自2023年11月8日立案以来,已历经十几次庭审及质证程序。由于所有资料均由挂靠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控,并在离场时悉数带走,导致林洪向律师最初面临工程资料混乱的困境。面对这一局面,林洪向律师逐步展开证据搜寻,积极寻求相关资料。在证据难以掌控的情况下,他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细致入微地寻找线索,更多时候则是巧妙利用对方证据中的漏洞,展开有力的反击。

案件委托鉴定机构后,法院及鉴定机构对某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界面的公证文书及公证视频未予重视,试图仅以原告提交的简短两页书面界面描述作为主要证据进行鉴定。在林洪向律师的专业知识支持下,与原告、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交流,最终在林洪向律师及某信息公司律师的坚持和引导下,确定了更为有利的鉴定方案,进而明确了鉴定范围。

针对鉴定方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林洪向律师与公司工程审计部门的同事全程参与了鉴定程序,现场提出了不同意见,并随身携带鉴定规范,据理力争。鉴定机构随后出具了鉴定征求意见稿。收到征求意见稿后,林洪向律师与公司审计部门的“战友”加班加点,多次工作至凌晨,撰写了近200页的异议书,内容详实有据。在充分的证据及相关规范面前,鉴定机构采纳了部分异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理且合法的调整。

随后,鉴定机构正式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然而,在鉴定意见书送达各方之后,林洪与律师及公司审计部门的“战友”针对未被采纳的相关部分,再次提出了质证意见。鉴定机构据此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细致的调整,并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随后,法院组织各方就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部分进行了深入的再次质证和沟通协商。最终,法院要求鉴定机构综合各方质证意见及法院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在最终的鉴定意见中,工程款等总额较此前下降了一千余万元。

原告方以断章取义的通话录音片段“骗取”法院信任,要求不予采纳该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林洪向律师及某信息公司律师与法院多次沟通未果,法院以高度怀疑为由,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坚持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原告方多次要求延期预缴鉴定费,但最终仍未缴纳。

2025年3月20日最后一次庭审时,林洪向律师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在庭审质证时提出预判:原告可能会撤诉!随即,他在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之前明确向法院郑重表态:本案历时三年,若原告撤诉,我公司坚决不同意法院简单准许其撤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应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参考原鉴定意见书,进行实体性判决。原告方再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试图规避法庭辩论终结的程序。但最终,法院以程序争议及原告多次催缴后仍拒缴鉴定费,视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要旨

“在证据被高度垄断的激烈法律战场上,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成为了律师手中唯一且最为锋利的武器。”本案自启动至终结,历时长达18个月之久,期间经历了多达十余次的庭审交锋与证据质证环节,以及三轮复杂且耗时的鉴定程序拉锯战。最终,在律师团队的卓越努力下,成功实现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有效避免了高达五千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逆转胜。林洪向律师及其团队凭借精湛的证据逆向重构术、灵活多变的鉴定程序攻防策略,以及精准的撤诉预判与阻击技巧这三大核心法律策略,生动而有力地诠释了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所展现出的“提前介入、稳固证据基础,全程严密把控、奠定胜局”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保障,更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三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判规则:

① 当证据控制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关键证据时,法院应当采信对方提供的经公证的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行业规范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② 在鉴定方案的争取过程中,能否敲定一个既有利于己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方案,将直接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环节的成败往往关乎案件的最终走向;

③ 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故意拖延时间、拒不配合法院安排的鉴定程序,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应轻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全面审视全案证据,依法作出实体性判决。此外,对于重新鉴定申请方在经法院催告后仍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据此应作出实体判决,而非简单地准予撤诉。


四、律师核心工作能力全景展示

1. 证据重构能力:证据废墟中搭建攻防体系

面对原告制造的证据黑洞,林洪向律师创新采用逆向证据分析法:

公证证据激活术:将退场时保全但被忽视的工程界面公证视频转化为核心武器,通过逐帧比对发现47处与原告描述不符的施工瑕疵;

证据妨碍反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论证原告隐匿证据应承担不利推定,迫使法院将举证责任倒置;

敌证漏洞狙击:在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中,经过细致审查,发现存在明显的时间矛盾问题——具体表现为多份合同的签字日期不一致。此外,还注意到签字部分存在诸多瑕疵,可能是伪造或篡改的痕迹。通过这些关键细节的揭露,成功指出了原告证据链中的断裂点,使其所谓的“完整证据”显得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2. 鉴定博弈能力:改写行业潜规则

当法院图省事采纳原告简化鉴定方案时,律师发起鉴定程序三重阻击:

技术规范武装:随身携带《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现场指出原告方案违反强制性规定;

异议精准轰炸:针对初稿鉴定意见,带领审计团队提出200页异议报告,包含54项技术规范引用、22处视频截图比对,创下当地建工鉴定异议采纳率纪录(最终下调工程款1000万元);

补充鉴定追击: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后,持续对未采纳部分进行二次质证,推动法院要求鉴定机构第三次出具说明(罕见程序突破)。

3. 程序预判能力:阻断司法资源滥用,面对原告撤诉策略,律师启动程序终局性保卫战:

撤诉狙击战术:2025年3月20日庭审中,提前预判原告撤诉意图,当庭声明:“本案跨越三个年度,若准许撤诉将纵容程序滥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8条,法院应参考在案证据作实体判决!”

鉴定费规则反杀:针对原告拒缴重新鉴定费的行为,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三十二条主张“拒缴即视为放弃实体权利”,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当林洪向律师在2025年3月20日庭审中掷地有声地阻断撤诉程序时,他不仅捍卫了某建设公司的千万权益,更彰显了中国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匠心开刃,规则立藩”的法治信仰。


本案之所以能够实现如此惊人的逆转,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功于集团公司领导层所给予的高度信任和无比坚定的支持。正是这种来自高层的信任,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使得整个团队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能够保持信心,勇往直前。与此同时,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也展现出了极高的协作精神,他们不遗余力地全力配合,无论是资源的调配、信息的共享,还是具体工作的执行,都做到了无缝对接和高效运转。这种上下齐心、内外合力的高效协作模式,无疑是本案成功逆转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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