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主体而言,其在合理的管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而现实情况是,一旦在经营、公共场所发生伤亡事件,其本人或家属一般都会找经营、公共场所管理者要求赔偿。所以,是否只要在经营、公共场所发生伤亡事件,经营、公共场所管理者就必须赔偿呢?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范围有多大又是如何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1日下午,青岛某大学组织了毕业考试,考试结束后,学生王某提议举行毕业饮酒聚餐。2020年1月1日0时许,饮酒聚餐结束,学生王某返回校园。深夜宿舍门闭锁,王某欲通过攀爬宿舍楼的方式进入宿舍就寝,但不料跌落受伤,造成一级伤残。因受伤发生在校园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60余万元。
争议焦点
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办理过程
律师接受学校委托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1、学校有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名学生入学时人手一本学生手册,其中有学校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
2、学生王某受伤当晚非正常进出校园时间,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及纪律;
3、学校宿舍非王某当晚的唯一住宿休息场所;
4、学生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风险认知辨识能力和风险躲避能力,有能力避免相应的危险;
5、学生王某有长期饮酒史,受伤当晚存在饮酒情况;
6、学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学生王某摔伤事件的调查进行了配合,且尽到了对学生王某的协助救治及关怀。
不仅如此,在论证过程中,律师还进行了校园的实地调查、调取公安机关保存的监控录像及笔录,并结合调查情况梳理形成当晚学生王某的行走路线图、校园平面图、事件发生关键节点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以证明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3次开庭、1次现场勘查、1次伤残鉴定并延期提交审委会讨论;二审法院1次开庭。最终认为学生王某在禁止出入校园时间段内因酒后私自攀爬宿舍楼受伤造成一级伤残,后果令人痛惜,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但学生王某私自攀爬行为明显有违安全管理制度,且学校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生王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了学生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有话说
早些时候,商场、车站、学校等场所只要一发生伤亡事件,其本人或家属都会向这些场所的管理者索要赔偿,无论理由是否合理。常见的说辞就是“人在你这伤亡,你们逃脱不了责任”,这些场所的管理者也为了息事宁人,避免舆论扩大,多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一旦发生诉讼,法官出于实际情况的考量,也会倾向让场所管理者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正是以往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惯性”,让其本人或家属形成了,无论场所管理者是否真正有责任,都会恶意向场所管理者索要赔偿,多少都能获得一定赔偿的观念。另外,一些没有聘请法律顾问或缺少法律相关知识的场所管理者长期的“私了”观念,变相也助长了这一情况。
律师认为,是否需要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不仅要考虑到安全保障义务权利人的保护,还要考虑到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的行为自由,要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利益平衡就不能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各种措施,而只是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采取合理措施。在处理问题时建议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权利人没有理由的诉讼,只会白白花费诉讼费用、耽误时间精力;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也勿轻易私下变通处理,容易扩大事态,不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
校园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牵动着亿万家庭的神经,可谓是校园安全无小事,一刻都不能松懈。事件发生后,无论最终责任怎么划分,学生都要承受伤痛,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现代社会给大学生的成长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和影响,在进入大学之后,大学生开始了远离父母和家人的独立生活,相比较初高中阶段,学习压力减小,使得他们有了更多的机会进行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但是大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仍然较差,建议大学生家长切勿忽视此阶段的教育,帮助子女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去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让子女养成独立生存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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