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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分所】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李君友、王佳璐律师做客《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解答市民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22-01-26

摘要: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李君友、王佳璐律师做客《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解答市民法律咨询

1月24日,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李君友、王佳璐律师在枣庄电台市民热线(法治版)直播间,为市民现场解读《民法典》监护人法律制度,并现场解答了市民提出的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诉讼时效、相邻关系、交通事故索赔等法律问题。李君友律师连续22年、80余次参与枣庄电台市民热线(法治版)直播活动,先后两次被枣庄市政法委等部门评为听众喜欢的“十佳律师”,深受广大市民欢迎。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
 
首先有请今天的节目嘉宾: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王佳璐。
 
李律师,你好;王律师,你好。
 
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现在就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新浪微博网友、腾讯微信网友可以加关注《枣庄市民热线》留言。
 
 
 
2021年11日,《民法典》施行后,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了监护对象,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关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今天的节目中我们一起来关注。
 
俗话说隔辈亲,但孙女郭丽却将祖母赵霞告上了法庭。是什么导致祖孙反目呢?先来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郭丽的父母离婚后,郭丽由父亲郭建独自抚养,郭建因为车祸导致严重精神障碍,受伤后一直由年迈的父母照顾,后郭建的父亲去世。郭建因交通事故获赔60多万元,他所在小区面临拆迁。已成年的郭丽见有利可图,便以祖母赵霞年迈且侵害被监护人郭建合法权益为由,到小区意图变更郭建的监护权。小区居委会经调查了解到,郭建一直随其母赵霞生活,便指定赵霞为郭建的固定监护人。郭丽对指定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
 
1、主持人:《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主持人:本案中,郭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对这类人的监护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合本案,郭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经与妻子离婚多年,且父亲已经去世,郭丽作为女儿也已经成年。因此郭建的母亲赵霞与女儿郭丽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均可以作为郭建的监护人。
 
3、主持人:那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强调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即使离婚,双方也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4、主持人:赵霞作为郭建的监护人,是否可以通过遗嘱另行指定监护人?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结合本案,若赵霞年事已高,其作为被监护人郭建的母亲,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来指定监护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父母担任监护人,才有资格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余监护人如配偶、子女则无权通过此种方式指定监护人。
 
5、主持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郭建监护人的确定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郭丽对父亲监护人的确定有异议,便意图在居委会变更郭建的监护权。小区居委会经调查后指定赵霞为郭建的固定监护人。郭丽对指定不服,后诉至人民法院。因此,郭丽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主持人:如果本案中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结合本案,若郭建身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由当地民政局担任,或由郭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7、主持人:新的《民法典》实施后,普通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2021年11日《民法典》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问题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其实,普通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到《民法总则》实施后改为三年,《民法典》实施后,上述两部法规废止,《民法典》对普通诉讼时效并没有新的调整。
 
8、主持人:如果郭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用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答:《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也就是说,若本案中的郭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与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9、主持人:郭建的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郭建的财产吗?
 
答:《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结合本案,郭建的监护人除了为维护郭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郭建的财产。
 
10、主持人: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答:《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1、主持人:郭建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义务?
 
答:《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结合本案,郭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负担抚养费、赡养费的,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也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2、主持人:如果郭建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却有悔改表现,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吗?
 
答:《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结合本案,若郭建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没有对郭建实施故意犯罪(如故意伤害、虐待等犯罪行为),经监护人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郭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父母或子女的监护资格才有机会恢复。
 
13、主持人: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14、主持人:法院最终对这个案件作出了怎样的判决?
 
答: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郭丽要求指定其为郭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因其无证据证明赵霞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郭丽作为郭建的成年子女,其父受伤后有义务照顾,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却在房屋即将拆迁有利可图时,试图通过变更监护人,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民法典》第31条第2款和第35条的规定,不管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监护人在照顾被监护人时都应当遵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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