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李丹在枣庄电台市民热线(法治版)直播间,为市民现场解读工伤法律制度,并现场解答了市民提出的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民事执行等法律问题。
12月30日,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李丹在枣庄电台市民热线(法治版)直播间,为市民现场解读工伤法律制度,并现场解答了市民提出的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民事执行等法律问题。李君友律师连续十九年60余次参与枣庄电台市民热线(法治版)直播活动,先后两次被枣庄市政法委等部门评为听众喜欢的“十佳律师”,深受广大市民欢迎。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
首先有请今天的节目嘉宾: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丹。
两位李律师,你们好。
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现在就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新浪微博网友、腾讯微信网友可以加关注《枣庄市民热线》留言。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何主张赔偿?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间限制?申请认定工伤的流程?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今天的节目中我们一同关注。
先来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王某为某公司职工,从事操作工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7年1月8日9时许,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对方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单位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王某医疗期间不支付医疗费,也不再支付工资等福利待遇。
1、主持人:职工发生这种事故时,该注意哪些?
律师: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现场,要第一时间拍照、拍视频,有目击证人的,要尽量留下联系电话。同时,要报警处理。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对责任划分不服,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要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规定的部门申请复核,因为责任划分会影响到是否认定为工伤。就医时保留就医的票据,以证明支付医疗费的事实。
2、主持人:针对本案中王某的情形,应该如何救济呢?
律师: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属于认定工伤情形。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可以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方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同时,王某所在单位或王某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对于已经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不再支付医疗费用。
3、主持人: 除本案中王某的情形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工伤有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两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案例中的王某符合第六项的情形。本案中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并且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属于认定工伤情形。如果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4、主持人:什么情况下是视同工伤呢?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主持人:如刚才说的情况都符合,却不被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吗?
律师: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存在以上几种情况,即使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也是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
6、主持人:那么申请认定工伤由哪一方提出、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律师: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申请。
7、主持人:那劳动者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呢?
律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8、主持人:当事人如果超过1年申请期限,是否就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
律师:并不是绝对的,还要看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9、主持人:工伤认定申请找哪个部门提出?
律师: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10、主持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1、主持人:实践中职工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单位也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律师: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很多单位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不提出申请认定工伤时,就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提出申请,这时可以通过裁判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主持人:如果和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就一定不能认定职工工伤吗?
律师: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主持人:劳动者朋友们发生工伤事故后,心里都比较着急,请问社保部门受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律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4、主持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需要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律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5、主持人: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认定工伤,该如何救济?
律师:则需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6、主持人:认定工伤的赔偿标准与非工伤的赔偿标准有什么区别?
律师:当然有区别。首先,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非工伤的赔偿项目则没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17、主持人: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
18、主持人:那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呢?
律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9、主持人:王某在治疗工伤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主持人:有些劳动者朋友家庭经济困难,可能无力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律师:(一)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