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王佳璐,实习律师卜凡参加枣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直播
2021年9月6日,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王佳璐,实习律师卜凡参加枣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等方面的问题。
李君友律师在直播中现场解答市民及网友线上、线下法律咨询热问题。其中涉婚姻关系中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伤待遇、噪声扰民、遗产继承、不动产相邻关系、交通事故等法律问题。
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既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在工作实践中了解民生诉求,懂得群众关心哪些问题,擅于结合实务辨析法理与生活的关系。直播中,齐鲁(枣庄)所律师以案说法、互动交流、释疑答惑,结合贴近群众生活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解读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对话》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
首先有请今天的节目嘉宾: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璐
李律师,你好,律师好。
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王律师,你好,律师好。
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现在就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新浪微博网友、腾讯微信网友可以加关注《枣庄市民热线》留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许多规定发生了变化,发生收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先来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吴霞和吴丽是亲姐妹,两人相差一岁。父母去世后,两人跟随70多岁的爷爷奶奶生活,除爷爷奶奶外,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一直由两人的姨妈照顾。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9岁的儿子。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霞过继给孙强抚养。
1、主持人:孙强想要收养外甥女吴霞,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结合本案,孙强只有一个儿子,生活在北京,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吴霞的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故孙强符合收养条件。
2、主持人:刚才您说到收养人收养子女时应当具备的条件,那么被收养人是否也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收养,具体怎么规定?
答:结合案情,《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编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吴霞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去世,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抚养吴霞,符合被收养条件。
3、主持人:吴霞丧失父母作为孤儿,爷爷奶奶同意将其送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答: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故,吴霞的爷爷奶奶在其父母去世后,成为吴霞的监护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结合本案,吴霞的父母已去世,爷爷奶奶作为其监护人且同意将其送养给舅舅孙强,符合送养人条件。
4、主持人:新的《民法典》实施后,普通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问题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其实,普通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到《民法总则》实施后改为三年,《民法典》实施后,上述两部法规废止,《民法典》对普通诉讼时效并没有新的调整。
5、主持人:针对本案,孙强在申请收养外甥女吴霞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针对本案,孙强申请收养外甥女吴霞,应具体履行以下程序: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
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条首先规定了收养的自愿性原则。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条规定了收养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了: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结合本案,孙强可以向他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分进行审查,审查是收养的中心环节,待收养审查合格后,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证。
有需要办理收养的,可以前往我们当地政府服务中心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窗口具体咨询一下。
6、孙强履行完收养手续后,吴霞的姓氏是否可以更改?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针对本案,吴霞被收养后,其姓氏可以不用更改,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7、孙强作为中国人可以收养,若收养人为外国人可以收养中国子女吗?若是可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外国人是可以收养中国子女的,但要符合满足一定的条件。
8、主持人:收养人收养后,如果不想继续抚养,是否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在吴霞成年之前,其舅舅不得随意解除与吴霞的收养关系。
9、主持人:收养关系解除后对于财产效力应怎样认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答:对于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财产方面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主持人:孙强收养外甥女吴霞,像类似收养亲属的,具体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针对本案,孙强收养外甥女吴霞时 因涉及到近亲属问题,不受以上特别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