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与妻子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在一起谈了几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岁两个月。婚后不久……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
首先有请今天的节目嘉宾: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璐。
李律师,你好;王律师,你好。
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现在就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新浪微博网友、腾讯微信网友可以加关注《枣庄市民热线》留言。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逐渐增长,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通过这期的市民热线栏目,带大家从法律的角度更加全面的了解一下。
先来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王某与妻子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在一起谈了几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岁两个月。婚后不久,李某就发现王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之后李某发现王某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买了一辆车,且由于王某酗酒、赌博,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李某拳脚相加。2017年,王某无故将李某毒打后,李某拨打了110报警,并对伤情申请鉴定。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王某给付李某损害赔偿金3万元;3、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王某定期给付抚养费;4、请求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主持人:这起案例中,李某要求的损害赔偿金3万元,应当如何理解?
律师:在这个案例中,有两个情节,一是李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二是王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这里李某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应理解为因王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及对李某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损害赔偿。
二、主持人:损害赔偿金包括哪些方面呢?
律师:结合这起案例,王某不仅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且对李某长期家庭暴力。对于王某与他人同居的这个情节,李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对于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李某则可以主张两个方面。因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三、主持人: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后,需要如何维权呢?
律师:这起案件是典型的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方要求离婚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当然,受害人要对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在这起案例中,受害方做的比较对的一个情节就是,在遭受王某毒打后,选择拨打110报警。那么这就给日后李某诉王某家庭暴力要求离婚且赔偿提供了直接的证据。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过程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报警,以警察出警并做笔录来证明对方家庭暴力的事实,其次找村委会或妇联保护自己的权益。再次,如有受伤,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并保存好医疗病例及相关材料。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的录音录像及施暴者的保证书承诺亦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四、主持人:本案的相关情况,法院会判决王某和李某离婚吗?
律师:法院会判离婚的情况有:1、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2、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3、一方被宣告失踪;4、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的)。那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呢?《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本案来看,显然王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及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于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支持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的。
五、主持人:如果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呢?
律师: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都没有异议。那么法院就只是针对于有争议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审理。如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基本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离婚。那么,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六个月后,你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诉至法院一般会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的,在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六、主持人:本案中,李某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王某定期给付抚养费用,法院是否会支持?
律师:第一、法院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是以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才有利的原则,且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本案中,有两个重要的情节应当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考虑进去。首先,本案李某与王某的婚生女才一岁两个月,还在哺乳期内。依据《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次,王某系过错方,除婚内出轨外,还对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综合上述,可以说明,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者王某抚养,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不利于斩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链条。第二、关于定期给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李某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七、主持人:对于王某婚内出轨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根据《婚姻法》39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王某的过错属法定的离婚过错。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应作出有利于女方、受害方、无过错方的判决。被告长期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等方面付出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58条的规定,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因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及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情况的受害方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
八、主持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保护自己?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16、1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实施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受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19条还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23条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保护裁定。
九、主持人: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否会自动解除?
律师:经常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不用在办理离婚手续?显然很多朋友在这点认识上是错误的。我国没有自动解除婚姻的法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即使分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许离婚,因此夫妻只能长期分居。
十、主持人:生活中也会遇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给对方的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十一、主持人:一些年轻人会出现在在登记结婚前就已经同居的现象,请问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律师: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十二、主持人: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律师: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十三、主持人: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律师: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十四、主持人: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律师: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十五、主持人: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十六、主持人、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十七、主持人: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律师: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