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总所
【济南总所】齐鲁刑辩训练营第29期:刑事违法所得专题研究分享
发布日期:2022-12-13

摘要:齐鲁刑辩训练营第29期:刑事违法所得专题研究分享

如何把握“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司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对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把握不准,以及在同一案件中分别确定罚金数额和没收财产范围时,对是否坚持同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存在疑问,故有必要研究。


309a60622a4b098e6197d58c9cf8f8d1.jpg

鉴于此,我所近日举办了以“刑事违法所得研究”为主题的刑辩训练营主题沙龙活动,本次主题沙龙由我所青年律师郭杨律师主讲。


944be7a9e8cdde04deb5e013b7a81e82.jpg


郭杨律师经过细致梳理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违法所得认定观点。一种观点为“获利金额说”,该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犯罪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数额,这种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支持。另一种观点为“销售金额说”,该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无需扣除生产、销售成本,该观点以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在两种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郭杨律师又介绍了“如何判断在具体罪名中,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扣除合理支出或犯罪成本”。其中主要判断方式分为两种模式:模式一“犯罪成本的独立性决定说”与模式二“罪名决定说”,郭杨律师重点强调模式二在刑辩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在罪名决定说中,涉及违法所得的犯罪大体可分为三类,分别为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基于职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生产或提供服务类犯罪。郭杨律师结合检索到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对这三类犯罪中如何判断违法所得是否扣除合理支出或犯罪成本作出了具体阐述。

分享完毕后,刑事辩护业务部各位刑辩律师又结合自身在实际办案中曾遇到或正面临的有关违法所得问题展开充分研讨。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9035080号-1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