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治安处罚前科能否影响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24-11-08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16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某市某站上车乘坐西行K118路公交车,坐在车右侧最后一排座位。车行至某区经西路站时,被害人付某某上车坐在其旁边睡着,后付某某的黑色华为MATE50PRO手机(价值2800)元从右侧裤子口袋掉出,落在二人两腿之间。车行驶接近某区“开华医院“站时,王某趁机将该手机偷走并下车。2024年5月17日上午,民警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王某当场从其卧室床头柜抽屉中将盗窃的手机取出交给民警,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该王某在2023年8月曾盗窃他人自行车(价值300元)被治安拘留5日。

争议焦点:犯罪嫌疑人在有治安处罚前科的前提下是否具备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办案过程: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后,其近亲属联系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辩护人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不起诉概率较大,告知其没有必要委托律师。但经委托人及近亲属再三请求后接受委托并参与本案的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依法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本案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无犯罪前科,系临时起意的偶然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与公诉机关协商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波三折:经过几天的耐心等待,公诉机关告知本案因犯罪嫌疑人有治安处罚前科,经上会研究不符合不起诉条件,拟提起公诉。辩护人与公诉人协商争取时间,三天内与被害人达到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同时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虽有盗窃前科受过治安处罚,但经辩护人查阅相关资料,行政处罚前科能否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应司法解释予以支持。目前《刑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前科”情况进行法定从重处罚,即《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别累犯”、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从这几条规定不难看出这里的“前科”属于“刑事处罚前科”而非“行政处罚前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2条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从该条文的规定中可知,前科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但是从条文的字面解释来看这里的“前科”仍然是指的“刑事处罚前科”没有涵盖“行政处罚前科”。故行政处罚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没有依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条件,且无法定及酌定从重事由,其已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显属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更符合我国目前“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及轻罪治理的司法精神。因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与公诉机关进行磋商,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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