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工资为6000元,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全部必须条款,具备劳动合同全部特征,其实质即为劳动合同,申请人以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我所王晓燕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本案劳动仲裁,提出不能以形式上劳动合同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应穿透合同外衣,通过审核二者管理被管理关系,身份自由度限制程度,获取收益的方式等确定二者是否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使仲裁员和法官形成有必要探究实质交易的内心确认,代理人又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申请人证据直接形成对抗,最终建立了自己证据优势。
法院判决
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申请人诉至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判,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齐鲁律师事务所(潍坊分所)王晓燕律师案后感悟
入局者,都认为自己看到的是事实,但是否是真正的事实,因主观认知、客观条件等,体现为当事人自我认识千差万别,但又都说自己所说为真。法官是依各方提交有效证据及陈述内容,力图还原事实,至于真正事实是怎样,永远没有答案,终究法官也没有“上帝之眼”!
书面合同是能够证明某种交易关系的初步证据,从举证分配角度,当否定该等书面合同证明目的,举证责任在对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即更多的举证成本在另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归根结底是成本的分配。
本案,书面劳动合同亦应比照一般书面合同对待,通过证人出庭、日常沟通记录、交易习惯等否定双方劳动关系。
法官穿透证据表象,探究本真交易关系的裁判原则,已成为一般性的司法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