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及第9828847号“五粮”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独占许可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使用,并授权五粮液公司对在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不再起诉。
2015年5月4日,五粮液公司从晨报商城购买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午酒业”)生产的“大午粮液”一瓶,该酒外包装盒上有书法体呈竖行排列的“大午粮液”四个大的红色字体,字体上方有相对较小的“大午”注册商标,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打开包装盒,内有红色瓷瓶装白酒一瓶,瓶体正面有一个醒目的金色田字格,田字格右边两格为书法体字“大午”,左边两格为书法体字“粮液”,田字格上方有相对较小的“大午”注册商标。2014年8月23日,《鲁中晨报》第一版图片中,使用“大午粮液淄博高端品鉴会”,并使用“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登陆淄博”作为题目;第四版题目及图片中使用“共品大午粮液齐享最美人生”“大午粮液高端品鉴会昨晚浓情绽放”,并在文中多处使用“大午粮液” 。同时,五粮液公司发现2014年8月26日,《鲁中晨报》第一版广告中,使用“大午粮液”“共品大午粮液齐享最美人生”“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宣传语。2014年9月18日《鲁中晨报》彩页广告中使用“共品大午粮液齐享最美人生”“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宣传语。2014年 9月18日、2015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6日,《鲁中晨报》上刊登“大午粮液”白酒宣传广告,并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宣传语。
五粮液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大午酒业和山东大众报业集团鲁中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传媒”)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午酒业和鲁中传媒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大午”为注册商标,“粮液”并非五粮液白酒的专有名称,以注册商标+粮液为名称的的行为并未侵犯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件是一件比较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我们常见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多为字数、字形、含义、视觉效果产生混淆的商标侵权案件。例如“六粮液”或用其他字体图形表现的“五粮液”字样并突出使用在酒瓶或外包装上,这类行为都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侵权。但该案件区别于以往常见的商标侵权案件,出现了通过文字构成和呼叫相近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形。比如通过口口相传,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五粮液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生产出了“大五粮液”等类似名酒。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 标识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与五粮液公司第 160922 号“五粮液WULIANGYE”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大午酒业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经过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大午”文字及图为注册商标,且使用多年,“粮液”并非五粮液白酒的专有名称,因此“大午”与“粮液”结合并不构成侵犯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最终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该判决,最高院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此类案件提供的案例指引,为我们指明了办案思路和方向。
但随着法律的变化,侵权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如果有人申请了“甲午”文字及图为注册商标,并以商标+“粮液”的形式使用在白酒上,不知道五粮液公司的维权之路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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