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韩三将其妹妹韩四诉至法院,起诉状中称,二人的父亲韩某于1986年去世,母亲丁某某于1997年去世。父母遗留一套房产,一直由被告韩四占有居住。现该遗产已经于2018年拆迁,拆迁后的权益全部由被告韩四单独占有,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分割遗产或遗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
被告韩四委托我所律师代理,韩四称:韩三是其姐姐,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哥哥韩大、韩二。父亲去世的早,后来韩四结婚后一直和丈夫及母亲居住在该房子里,房产证是在父亲去世后办的,上面只写了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在生活上,母亲主要由其夫妻二人照料,其他兄姐均未尽到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韩四所有,并办理公证。母亲于1997年去世,1998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多处漏雨,韩四夫妇在经村委审批同意后,将房屋推到,并重新盖了一套房屋,该过程韩大、韩二、韩三均知情,并出具了书面意见,称“自愿放弃继承母亲的房产”。韩四夫妇一致居住在重建的房屋中,但是没有重新办理房产证,直到2018年拆迁,将房屋拆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尚未结案。
就类似案件,最高院有生效判决,判决内容支持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以原告方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持了原判决。
【律师点评】
我所律师在接受被告韩四的委托后,作出了以下答辩意见及方案:
一、诉讼时效。
1、原告在其父亲去世33年,母亲去世22年后,提起继承纠纷,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以及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期限,法院依法不得受理;
2、遗产灭失已21年。被拆迁的房产是被告夫妇重新修建的,原被告父母所遗留的房产,已经于1998年被拆除。而且原告对遗产被拆除的事实在当时就知晓,现在起诉也超出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甚至也超过了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
二、关于案由
考虑到原告会以被继承人去世时即发生法定继承,只是一直未分割遗产为由抗辩诉讼时效。
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因为被告不认可共有物的存在,不存在共有物分割的前提。为此,代理人特意找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了本案的案由应为法定继承纠纷,而非共有物分割纠纷。
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原被告的母亲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作出遗嘱,将其房产由被告单独继承,原告无权根据法定继承的内容要求分得遗产。
四、遗产已经灭失
被拆迁的房产是被告夫妇重新修建的,原被告父母所遗留的房产,已经于1998年被拆除。即遗产(原房产)已经灭失,不具有继承的前提。原告可主张侵权纠纷,但是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五、原告在1997年以书面方式自愿放弃继承
原告在1997年12月13日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家产。该书面材料是原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虽然因遗嘱继承的发生,导致原告实际上并无法定继承权,但该材料也能反映出当时原告的真实意愿和心态。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法定继承,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无视母亲的遗愿和姐妹之间骨肉亲情,违背了自己的当初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背离了做人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良知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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