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总所
【济南总所】齐鲁刑辩训练营第22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思路专题研讨
发布日期:2022-08-02

摘要:齐鲁刑辩训练营第22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思路专题研讨

近日,我所第22期“齐鲁刑辩训练营”沙龙活动如期举行,本次沙龙活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思路”作为研讨主题,由我所青年律师、刑事辩护业务部郭杨律师担任主讲。



92f8ce34928e3204d8d7f0c21c25e8ab.jpg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罪名被编排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妨害司法罪”下,该罪名是1979年刑法第172条“窝赃、销赃罪”演化而来。


875fdc651a284687e8b6b18dc225ea9e.jpg


本次沙龙活动中,郭杨律师先是将该罪的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梳理。郭杨律师讲到,随着法治的进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先后经历了四次演变或者被修订,目前涉及该罪名最新的司法解释为2021年4月15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郭杨律师在本次活动中,结合自己在办的案件,着重对该罪关于“明知”如何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郭杨律师提到 “是否明知”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之所在,也是在辩护中所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很可能就是案件辩点之所在;

随后,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魏兰柱作为本次沙龙活动的与谈人,将本罪与洗钱罪、电信网络诈骗等罪名之间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做了补充说明。魏兰柱律师提到,本罪虽然属于相对小众罪名,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论或者审判实践的争议,比如上游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下游该罪是否成立等问题。魏兰柱律师在梳理过程中,结合司法解释及自身办案经验分别阐述了其对该罪的认识和理解。

我所管委会委员汪运现、高级合伙人王青等所内二十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活动中,各位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本罪名的辩护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活动效果相当显著。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9035080号-1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