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赵晓亮律师应邀参加齐鲁电视台《开讲天下》栏目
2007年9月23日,应齐鲁电视台《开讲天下》栏目邀请,齐鲁律师事务所赵晓亮律师针对一行为人抓贼过程中扭伤小偷该不该赔偿的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赵晓亮律师认为︰
1、分析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结合个案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果在抓贼过程中行为人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过当的情形而造成小偷受伤,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在抓贼过程中行为人在不伤害小偷人身安全的情形下,足以制止、控制小偷的行为,还要实施过激行为的话,实施行为的性质就有所转化了。如果一概而论的得出结论,抓贼过程中扭伤小偷就应该赔偿的话,我想试问,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有谁还敢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呢?
2、根据所讨论案情分析来看,抓贼的行为人没有伤害小偷的故意,实施抓贼的行为完全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观,自然这一行为就更谈不上社会危害性了,因此,抓贼的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具体案情分析来看,盗窃自行车者是一位十四周岁的未成年,抓贼的行为人是一个身强力壮的成年人,在抓贼过程中导致小偷骨折,应当存在一定过错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3、通过此案件,提醒广大群众,尽管小偷的盗窃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小偷的基本人权还是应当受到保护的。绝不允许用违法手段去制止违法行为的。如果用违法手段去制止违法行为的话,你肯定也要为你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