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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总所】9月3日,我所苏波主任代表山东律师界,参加山东省法制办主办的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诈骗案研讨会
发布日期:2004-09-03

摘要:9月3日,我所苏波主任代表山东律师界,参加山东省法制办主办的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诈骗案研讨会

2004年9月3日上午,齐鲁律师事务所苏波主任参加山东省法制办公室召开的“消费储值”法律研讨会。苏波主任代表律师界,对“消费储值”在法律性质界定上作了经典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为:
    1、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消费储值”违法经营、社会危害性问题;
    2、关于“消费储值”性质界定问题;
    3、如何防范、制止类似违法经营问题等。
通过本次研讨,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消费储值”系违法经营,给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危害;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制止及打击类似非法经营活动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一旦发现类似经营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报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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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相关资料

    一度风靡全国的“消费储值”,其骗局终于轰然崩塌。最近,就在有关部门还在对其调查的过程中,位于济南市繁华地段、聚敛数亿元资金的山东众旺经济发展公司已人去楼空,受骗人数达近百万人。
  高额回报 诱使百万人“入套”
  山东众旺经济发展公司(下称众旺公司)自2003年3月起开展“消费储值”业务。它一手连两线,一条线是加盟商家,一条线是持卡消费者。众旺公司对每个加盟商家,按1%到15%的比例收取服务佣金。众旺公司将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消费者在一级市场每消费2000元,即达到一个奖励权,就能获得众旺公司奖励1200元;在二级市场(万元以上的大宗消费)每消费18000元可得奖励10800元,回报率均高达60%,远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保险等的回报率。
  众旺公司除经营“消费储值”系统外,自身没有任何增值业务。公司的运转和维持,完全依靠加盟商交纳的佣金、特许代理商的代理费及其卖卡的收入。以一个奖励权计算,众旺公司每收取200元佣金,就要支付消费者1200元奖金。那么,众旺公司靠什么赚钱?众旺公司称,靠的是时间差和后续佣金,即给一般消费者的奖励,并不是一次发清,而是隔月发放,约10次即20个月左右发完,每次发放金额为100元左右。而对高端客户一个奖励权奖1.08万元的奖金,是隔季度发放,约需5年时间发完。但佣金是每半月向商家收取一次。因此每个月内,收入的资金远远大于返还给消费者的数量。
  高额回报,诱使消费者纷纷“入套”。仅仅一年多时间,众旺公司在全国的加盟商已超过14万家,遍布全国29个省区市,持卡消费者近百万人。其加盟商家和企业,涉及餐饮、娱乐、医药、房产、百货等多种行业。据有关部门透露,众旺公司网络系统交易平台每月交易总额在20亿元左右,佣金收入过亿元。
  扑朔迷离 消费储值“乔装打扮”下的真相
  8月份以来,众旺系统已开始全面崩塌。自7月底至今,每天都有上百人到众旺公司济南总部要钱,来自江苏、安徽、河南、黑龙江、湖北、辽宁等十几个省市。来要钱的主要是两部分人,一是花钱买奖励权的持卡消费者,一是刚加盟众旺、还没有赚到钱的代理商(代理费至少5万元)。他们每个人的投入都超过万元,最高的达20万元。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郑州、济宁、烟台三市的众旺公司代理商均已卷钱失踪。8月5日之后,众旺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便神秘消失,一个也没露面,手机全部关闭。
  新华社记者4月份对众旺公司的运作内幕进行披露后,国家工商总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公安厅、人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的性质和危害作出如下认定:
  一是涉嫌以变相非法融资形式诈骗。众旺公司利用以高额回报为内容的消费储值卡,将众多加盟商的佣金和代理商的代理费汇集于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融资。
  二是诱发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诱使众多消费者走向以投资为目的的非理性消费,更多的人则进入“虚构消费”,直接花钱买奖励权,博取高额奖金。持卡人与熟悉的加盟商家串通,不购物、不发生实际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
  三是社会危害巨大。实际上,众旺公司从一开始就为欺骗消费者设下了“陷阱”。在其制定的《持卡须知》中称,“消费储值”的奖励款属于企业对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这些,反映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上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家打击传销的做法却足资借鉴。1998年全国查禁传销时,也曾遭遇法律空白、执法无据的情形,但当其危害一经显露,有关部门便立即采取了严厉措施。而“消费储值”如果得不到及时取缔,造成的社会危害将远远超过传销。
  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任务十分艰巨。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新问题、新现象会不断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但当市场秩序出现问题,特别是一些危害市场和消费者的经营方式披着所谓“新经济”的外衣出现时,执法部门更应见微知著,及时监管,做到早发现,早行动,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扶正祛邪,以便更好地维持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等到不法经营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再“监管”,那就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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