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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总所】我所合伙人韩建龙受邀参加省法院法官沙龙
发布日期:2019-04-29

摘要:我所合伙人韩建龙受邀参加省法院法官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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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第四期法官沙龙,由研究室主办,主题为“律师调查令的实践问题与制度设计”。省法院相关业务庭、部分中基层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司法厅、住建厅、人民银行、山东建筑大学专家学者和部分律所律师代表共计40余人参加。与会人员立足律师调查令的实践问题,围绕“律师调查令的制度基础”“律师调查令的实践问题”“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构造”“律师调查令的制度设计”等议题展开研讨交流。

我所合伙人韩建龙应邀参加并作发言,律师调查令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以明确,一般认为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及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尽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条文能够体现律师调查取证权利,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同年12月,最高法亦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但律师调查令尚未作为一中法律制度确立或推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调查令权威性不足,持令调查依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情形,根源就是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支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制定了有关民事诉讼调查令的指导性文件,山东省内诸如青岛、泰安、日照、淄博、临沂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试行调查令制度。

初步统计,近年本所在各级法院申请的律师调查令也有三四十份,大多是诉讼案件,其中有一件是本所在办理破产业务时由日照高新法院作出。调查过程中,银行、通信等部门大多不予配合,有些机构需要请示领导后决定,配合度不一而终,也有的法院提出申请后口头予以驳回。

韩律师建议山东省高院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借鉴其他省份的成熟经验,参考司法实践的实际问题,明确有关申请的主体、时限、范围、程序、异地使用等,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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