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随笔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
发布日期:2020-06-23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对于人们来说十分重要,在电子商务中有着十分高的地位,现有的法律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所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要想有所进步和发展需要借鉴西方欧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建设,一方面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另一方面要立足我国的现状从自我出发,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安全权   特殊性   借鉴   监管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界定

现在网络日新月异每天都有着新的变化与发展,在此大环境下便催生了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大不相同的新兴的网上电子交易模式,这就是电子商务。到目前为止,“电子商务”一词已经被人们广泛的运用。电子商务被视为新的事物,其准确描述为:依托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年轻人对其充满着浓厚的兴趣和热爱,在网上买东西和卖东西,以显示着网络购物是多么的受欢迎。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其现状

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较,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具有许多的特点:一、交易起来具有信息化并且告别了传统交易的纸质化。二、交易的快速化和方便化。三、交易的全球化。四、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总之电子商务的特点体现着网络的发展。

在电子商务中,因为先进的电子网络技术的出现和进步,使得交易更为直接、便捷、高效,为商事交易主体谋求利益制造了非常好的条件。但由于网络有着听不见并且看不着的特点,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碰到了网络欺诈行为,例如付款之后不给货,或者货物的品质不符,或者是付货不给钱,或者是获得拒绝接受等等问题,电子商务可以说属于一个全新的领域,相应的法律方面并不完善,给传统的法律带来了全方位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及其现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是包括了消费者对个人合法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自身的人身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事方面的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对于人们来说非常重要,在电子商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现有的法律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所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的内容、我国的现实状况以及如何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等方面,各学者有着自己的观点和态度。现在值得我们进行研究的是:怎样把相关的法律进行充实和完善以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传统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只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和个人的财产安全权。而与传统商事交易中的消费者安全权相比,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的范围要大,不仅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而且其他的很多权利也都包括在内。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是指在保护电子交易过程中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不被泄露和利用。而当下由于信息科技的发展,电子交易中有不少的个人信息被人泄露和利用。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支付安全权在消费者安全权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电子支付是指在电子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经营者、厂家等主体利用电子手段进行支付的的交易方式。此项安全权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需要进行认真并且仔细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商品交易安全权是指在电子交易中,消费者不会因为交货过程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即交货过程安全。电子交易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又使得交易变得高效便捷,但电子交易的安全还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网络上买东西的时候,支付货款后却不能及时的收到货物的现象频频发生。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商品质量安全权也是安全权中一项重要的子权利。[4]在电子交易中,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与经营者进行互动和交流,但由于电子环境看不见并且摸不着的特点,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和简单的文字进行分辨货物与服务的质量,这样便会出现诸多质量问题。所以说,电子商务中的商品质量保护起来难度很大,而传统的交易中商品的质量较为容易保护。

我国现如今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规定具体个人隐私权的若干条文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之中。在电子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现象,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经常会被不法分子在网络上泄露出去和利用,使人们的相关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侵害。

与欧洲的国家和美国比较,我国的电子商务还显得不是很成熟,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缺乏。就电子支付安全的现状而言,《合同法》虽然有对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条文,但是也并不完善,网络用户在消费时会存在网络和系统的风险。例如,用户在支付时有人会恶意的通过计算机对账户、个人信息进行利用,给他们带来了风险和损害。

在电子交易中,货物交付和服务提供的过程会出现一些问题,货物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交易具有虚拟性,此外,网络广告多多少少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进而会使消费者失去对商品的基本判断力,导致商品的质量缺少保障。

三、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东西,受到人们的热烈追捧,消费者利用手机或者电脑在网上进行挑选自己喜欢的货物,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网上付款。电子商务具有信息技术化、快速便捷化等特点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因为其也具有虚拟性、不真实性的特点,使得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保护的时候十分困难,经常会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所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当前一定要进行的事。然而电子商务是新出现的东西,它具有看不见和摸不着等特点,所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具有其特殊之处。

(一)必要性

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当前必须要做的事。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会经常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侵害。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网络技术不发达都是消费者安全权遭到损害的缘由,而互联网作为电子商务的载体在被发明的时候,发明者考虑到了其方便性、快速性和空间性的特点,但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而使得电子商务的平台在被管理的时候产生了很大困难。

电子商务这种商务交易模式缩短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减少了商业交易所付出的资本,具有自动化和迅捷化的特点。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可以通过观看实物、面对面的交流、亲身体验等实实在在的方式进行购物和接受服务。而电子交易是不真实的、只能通过图片和简单的介绍来判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充满了不确定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新型的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制并不全面和完善,对许多的问题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规制和解释,其应对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问题还可以,但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的东西,在电子商务中产生的问题比较超前,消保法无法准确的规制到,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势在必行。

(二)特殊性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需要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别的,与传统的买卖东西不同,电子商务的消费主体以年轻人为主力军,其中以高校的学生为主,他们有着高学历、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对网络有着浓厚的兴趣,而电子消费对他们来说属于新鲜事物,于是大学生占据了电子商务的一片天地。就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消费主体非常特别,所以其安全权保护起来便和传统交易中有着很大的不同。

传统的商务中只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身体及其资产的安全,而电子商务中还需要保护个人信息、支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安全。之所以有所不同,是由于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特别和不同之处: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交易环境不同,传统的交易是在现实物理的环境中进行的,而电子商务则是在见不到也感触不到的环境下进行的;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储存介质由纸变为了电子数据;电子商务冲破了地域的束缚,使得电子交易实现了全球化并且更加具有了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点。电子商务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有着相当大的难度,使得对安全权的保护具有其特别之处。

四、保护和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建议

保护和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绝不是一件简简单单的事,它是一种双重的统一,一方面要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实在在的从立法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另一方面要从科学技术、人们的相关法律意识等其他方面来加强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健全电子商务的监管体制

电子交易中的经营者进入相关的网络电子平台的方式纷繁复杂,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和约束。所以说必须由国家和政府进一步的对经营者的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加强经营者市场准入的监管。只有立法部门先行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大执法力度,行政监管部门才能很好地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监管和规范。

(二)设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

为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很好的保护,需要借鉴其他优秀发达国家的保障金制度,企业和经营者应该先行缴纳一定的保障金,如果经营者有损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相关政府部门便可以从其保障金中先行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情况更为严重的话,应该取消其准入资格。

(三)诉讼管辖方面

从诉讼管辖方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电子交易双方可以在交易的同时约定:如果双方因交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可以诉至某某法院。在法律体系中完善相应的管辖原则。

(四)加强相应的法制教育

我国是消费大国,应该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消费的法律观念。在网上对消费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们理智健康的网络消费观念,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教给消费者怎样对自身的消费权利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在村庄和社区中成立专门的法律宣传小组,向村民和居民宣传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知识和常识。

(五)技术保护方面

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单单从法律方面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不够的。电子商务的技术依赖性意味着完整的安全权保护必须也包含有技术保护。从技术方面一般包含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网络的系统安全,二是在线支付安全。

首先务必要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和可靠,因为电子商务进行的基础和平台就是网络平台,如果我们不能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那么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将无法保证。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网络平台提供者都应该重视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设置相应的密码和先进的保密装置,使正常的网络交易不受阻碍,也使病毒无法侵入网络交易系统。在线经营者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装置和技术手段来建立严密的网络安全系统,保障网络通信的安全无阻,防止并减轻因遭受恶意攻击或病毒感染而造成的损失,以此保证在线经营者及自身的利益。

其次是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交易支付银行进行监管和规制,加强第三方认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降低及电子交易的风险。为防止在线消费者利用网络银行所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的利益受损,监督机构应当对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标准体系和业务规范体系予以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对于网络银行在安全技术标准方面不达标,以及在自身的业务规范体系存在漏洞而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的时候,法律应当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明确的保护。此外,在在线支付活动中,应当促进第三方认证机构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换言之,认证机构应当有权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安全性作出相应的安全确认,从而减少交易中出现的交易风险,使在线支付的安全性得以保证。

【结语】

到现在为止,“电子商务”一词已经被人们广泛的运用。怎样完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立法,各学者有着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世界各国为了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纷纷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我国的电子商务与欧洲国家和美国相比出现的时间不长,所以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还很欠缺,而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较为发达,而且与之相对应的电子商务法也较为发达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要想有所进步和发展需要借鉴西方欧美国家的立法经验。此外,保护消费者安全权不能仅靠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和发展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愿齐心协力,共同创建电子商务的新纪元。



作者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9035080号-1
版权所有 齐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