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随笔
刑民边界不混淆 审慎司法护营商——从一起典型案件看经济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要点
发布日期:2026-04-09

经济交往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常相互交织、边界模糊,如何精准厘清二者界限、坚决杜绝“以刑化债”,既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更是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近日,齐鲁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服务中心贾美杰主任团队承办的一起经济领域刑民交叉案件顺利审结,法院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精准甄别同一经济事实的法律属性,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又兼顾纠纷实质性化解与企业正常经营,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也彰显了山东司法机关“审慎司法、护航民营经济”的鲜明导向。

据悉,该案源于一起普通熟料购销合同纠纷: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江某实际控制的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熟料购销合同,后因合同履行细节产生分歧,双方引发民事争议。令人遗憾的是,某贸易公司未选择民事诉讼等合法民事途径化解纠纷,而是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企图通过“以刑化债”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导致该案陷入刑民交叉的复杂困境。2024年4月,江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12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江某提起公诉。

“经济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要义,就是对同一经济事实作出精准定性,坚决杜绝将单纯民事纠纷刑事化。”承办此案的齐鲁律所贾美杰主任表示,接受委托后,其团队立足案件实际,紧扣此类案件审查核心要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开展精准辩护工作:针对伪造公司印章罪,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该行为系为推进合同正常履行,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完全契合涉企犯罪审慎入刑的司法导向;针对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提出无罪辩护,明确被告人实际控制的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客观上难以提供完备会计资料,且其主动提交120余页核心交易材料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无任何隐匿会计资料的主观故意,该指控与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无直接关联,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法院审理期间,严格遵循经济领域同一事实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标准,对引发纠纷的同一经济事实及关联行为进行全面、细致核查:一方面,明确该案本质系民事经济纠纷引发,某公司“以刑化债”的行为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排除了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另一方面,综合考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与某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且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其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结合涉企案件审慎入刑的司法要求,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案的审理,精准践行了经济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三大核心审查原则,更深度契合法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以民事事实作为出罪考量的司法导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张慧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赵艳霞在《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刑民交叉案件中以民事事实作为出罪的考量》一文中明确指出,涉经济纠纷刑民交叉案件复杂度高,刑民责任界分困难,立足于刑法谦抑原则,无论是否存在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均不应影响刑事案件中的出罪审查,民事事实应作为此类案件出罪的重要考量因素。结合该文章核心观点,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民事事实的出罪考量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与本案审理逻辑高度契合:其一,坚守罪刑法定底线,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首要原则,同一经济事实必须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坚决杜绝“以刑化债”“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这也是本案法院排除合同诈骗罪指控的核心法理依据;其二,客观层面,以民事可调整尺度排除行为危害的过度吸纳,若行为人行为未达法益侵犯性、可通过民事程序惩戒,即便外观符合刑事要件,也应从刑事评价中剔除,本案中被告人相关行为系为推进合同履行、未造成严重危害,正是这一考量的具体体现;其三,主观层面,以民事行为反证排除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审查交易背景、履约行为、款项流向等民事事实,佐证行为人参与民事经济活动的真实意愿,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提交核心交易材料配合调查,印证其无隐匿会计资料的主观故意,契合该审查要点;其四,程度层面,以民事救济可能性排除刑法评价必要性,若民事途径可足额覆盖损失、化解争议,应优先选择民事救济,本案中被告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某公司明确表示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正是法官考量民事救济可行性后作出缓刑判决的重要依据。

齐鲁刑民行交叉法律服务中心贾美杰主任结合该案办理经验及张慧群、赵艳霞法官的研究观点表示,该案带来的实践启示尤为深刻:对企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明确经济行为的法律边界,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做好刑事风险防控工作,摒弃“以刑化债”的错误理念,主动通过合法民事途径化解经济争议;对辩护律师而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精准挖掘同一事实中的民事与刑事边界,依托《刑民交叉案件中以民事事实作为出罪的考量》一文明确的审查标准,收集提交相关民事证据,推动司法机关全面、精准审查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司法机关而言,应严格恪守刑民区分原则,深刻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将民事事实全面纳入刑事审查程序权衡考量,以“民事可调整”为治理理念,在事实认定层面建立刑民界限的“分水岭”,既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又注重矛盾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张慧群、赵艳霞法官在研究中强调的核心司法导向。

此次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山东司法机关践行刑法谦抑原则、落实民事事实出罪考量的坚定决心,与张慧群、赵艳霞法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以民事事实作为出罪的考量》(《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中倡导的司法理念高度一致。下一步,齐鲁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服务中心将持续深耕该领域,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出罪审查规则,结合实务案例践行“民事可调整”治理理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护航,助力优化山东营商环境,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治秩序。


参考文献:张慧群、赵艳霞《刑民交叉案件中以民事事实作为出罪的考量》,《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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