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5-58条主要对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本所组织的学习培训过程中,本所律师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55条: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该条款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阐述了抵消权行使的效力以及行使抵消权是否产生溯及力的法律效果,根据第55条可知,行使法定抵销权产生的法律效果并无溯及力,不会溯及到债务到期日,只有当抵销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才发生抵销的效果。
第56条: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五百六十一条的内容主要是对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时以及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清偿进行了解释。
第57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列举了在行使抵消权的过程中,不得行使抵消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第5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该条款不难看出,在行使抵消权过程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并且债务人已经主张时效抗辩的,该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只能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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