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随笔
刘胤:浅析EPC模式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3-02-02


刘胤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并程的不断加快,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抬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常常面临诸多风险因素,本文主要针对EPC模式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帮助从事 总承包的企业更有效,更迅速地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进建筑行业持续、稳步发展。

关词:总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期延误;签证:法律风险

引三

建筑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国际通用工程建设管里模式和组织实施方式之一,其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等各环节工作的高度统一,就我国而言,目前EPC模式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行在春诸多法律风险,在合同签订方面,加未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非法转 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方面,如项目资料管理的法律风险、拒收结算报告及迟结算的法律风险、变更签证的法律 风险、工期过误的法律风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风险等等。接下来的文章将画绕上述法律风险展.逐一分析。

主文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不穷,法律纠纷问题常发生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方)之间,各方法律关 系中的纠纷问题和诉讼风险错综麦杂,对建筑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走阻得。因此,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参与方,应培养法律思维和证据意识,从而加强风险管控。

一、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多数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而很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未与发包方(业主)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

下,即安排施工队伍进场开展临时设施搭建,或者初步与发包方达成意向协议后进入工程的施工阶段,此类总承包单位还没有完全 意识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开展施工作业,没有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单位后期结算问题将会面临非常被动的局

面,如总承包单位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向发包方提交工程量确认单,发包方对工程量提士异议,拒绝盖章确认并否认事先口头约定的 工程总价款。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无法证明自己的施工范围,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二佐证,将很有可能面临部分 工程价款无法得到结算的法律风险。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昔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对总承包单位及合同效力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如何正确把握它们的 概念与风险,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非法转包主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让第三方或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转给多个单位。而 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二)未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第 三方;(三)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方完成(这里也包括主体结构除材料、设备之外的纯劳务分包);(四)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 工程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总承包单位将会面临工程造价、工期索赔、利息计付标准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

在工程造价层面,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仍有八务承担修复费用;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七百 九十三条规定,承包单位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层。在工期索赔层面,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双方在诉讼中诉请 工期索赔与反索赔,都应以合同有效为基础条件。在利息计付层面,根据新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无效合同不再以合同约定的计 付标准计算利息,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今后对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律后果将会更加清晰、明确,对我国建筑行业市 场的规范和发展起到有利的推动作用。

三、拒收结算报告及迟延结算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包方拒收结算报告、迟延结算的情形比比皆是,通常以结算问题作为理由拒付或者拖延 支付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余款。从我国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与发包方约定收到结算 文件后,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逾期审核的,均视为认可提报的结算文件。而约定期限过后,总承包单位向发包方报审的结算价格 便为最终结算价款。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争议期限、拒纶回复和逾期审核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以及明确有权签订结算文件的发包方 工作人员。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发包方都…于强势地位,总承包单位很难在合同中添加上述条款,那么总承包单位在面临此 种风险的情况下,应如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是我们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发包方在合同中不添加上述条款,不代表总承包单位不能提出异议并与发包方进行有效协商,总承包单位在与发包方负责人 沟通过程中可以采取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以证实出现此类争议后,发包方的处理二度和方式。其次,发包方在拒不安收或拖延审 核结算报告时,总承包单位可采取快递邮奇的方式保留相关文件清单、送达回执,均可与录音相互门证,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另外,总承包单位提报结算后,还会出现很多发包单位工作人员或授权代表人现场签订结算清单后(未加盖公章),事后不予认可的情形那么所签订的结算单效力如何呢?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明确约定可代表发包方签字的人员,可约定发包单位某工 作人员?也可约定发包单位聘请的监理』或发包单位出具授权来的其他人员。换印话说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想使得未盖章,改 签字的结算文件具备效力,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结算文件即可生效:其一,签字的人员是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保留相 关身份证明的证据);其二,发包单位为授权签字的代表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总承包单位已留存)。

以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次遇到发包单位不予认可签字人员身份的情况。据此,就需要对该人员的身份情况进 行举证证明,即通过该人员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各种关联性证据,并通过该人员与总承包单位人员的聊天记录、相互之间发送的文件 等等,进行层层剖析,最终达到证明签字人员即为发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目的。因此,总承包单位如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注 意到此风险,将节省纠纷,产生后搜集证据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促成双方调解同样也具有很好的效果, 一旦工程结算文件具备有效条 件,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总承包单位将是元卡上遥远的工程造价鉴定之路。

四、变更签证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 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很显然,工程变更签证是后减工程量及价款的依据,是工期顶延和索; -的重要文件,而常见 的签证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总承包单位没有书面变更签证,直接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变更;第二,签证未经过发包单 位盖章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总承包单位无书面签证,但能多通过其他证据证实发包方同意变更工程量的,可按提供的证据进一步予以确认,即总承包单位有义 务对变更的工程量承目证证明责任。若总承包单位无书面签证或签证未盖章,又无相关证据证实发包方同意变更工程量的,发包 方很有可能在结算时对增项费用不予认可。因此,总承包单位一定要注意防范变更签证的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工程结算法律纠纷。

五、T 期延误的法律风险

一般工期延误的原因主要有发包方原因、总承包单位原因以及各叽原因造成。其中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主要包括:发包方迟 延提供图纸资料、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增项、迟延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材料和设备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等;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主要包括: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 进行修复以及监理所发现的隐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修复等;而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主要包括:天气影响、第三方断水断电、 政策、重大疫情防控及相应不可抗力因素。

以往在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数工期延误的原因在发包方设计变更、工程增项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即代理施工 单位向发包方提出工期索赔的诉求。在提起诉讼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发包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 证明索赔金额的证据,倘若没有向发包方发出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据,则结算时发包方很有可能对索赔费用不予认可。 一旦发包方不 予认可索赔费用,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必然要走上诉讼的道路。

为防范工期延误导致不予结算,在此特向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强调以下两三:其一,总承包单位在台同条款中应对工期延误违约 金详细约定,如总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设定最高限额违约金标佳,如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双方约定合理的违约 血比例,并承一均不予调整;其二,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按施工节点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问题进行分析,倘若发包方原 因导致了工期延误,如发包方迟延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现场窝工,发包方设计方案迟迟未定、变更、增项等,总承包单位或施工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保存证据,如与发包方、监理之间的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现场照片等。

通过上述分析,相信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工期延误的原因及风险已有了初步了解,每个施工节点的把控及工期延误原因证据的 保存对解决工期索赔争议至关重要,为诉讼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风险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环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决定着施工项目最终能古验收合格、总承包单位能乙顺利拿到全部结算款。 而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单位施工作业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十录规定M施工单位所宽成的工程质al.net 不合格,应对工程进行修复,直到竣工验收合格,才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很可能导致发包方拒绝结算或扣除修复费用后再结算。司法实践中,若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在未解 决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方诉请工程欠款,发包方必然会反诉总承包单位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以及 修复费用(修复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而法院最终会结合鉴定报告中确认的修复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因此,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设备的规格和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及时与监

理、发包方协商确定修复方案,并注意保留积极履行修复方案的各类证据,尽可能规避结算时发包方拒绝结算或扣除修复费用后再 结算的情形。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EPC模式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基本特征及合同实施阶段总承包单位可能面临的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结合前述 分析不难看出,总承包单位面对复杂的市场环项,往往会与发包方、分包方之间产生种种纠纷及司法诉讼,但希望通过本文论述,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今后能够把握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工程质量关、竣工结算关等,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善于运用法律 思维和证据意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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