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鲁律师事务所贾美杰律师承办的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刑事自诉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用工单位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贾美杰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信,劳动者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该案更成为司法实践中规制用工单位滥用刑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规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实践案例参考。
本案系典型刑民交叉案件,核心源于用工单位某公司与劳动者孙某某之间的劳动报酬及款项结算争议,完整呈现“劳动纠纷—刑事控告—公安不予立案—刑事自诉—一审不予受理—二审维持”的全流程,既是此类案件处理的生动实践样本,也为规范用工单位维权行为、厘清劳动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终审裁判严格恪守“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原则,精准划分劳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遏制了用工单位借刑事手段插手劳动纠纷、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当行为,彰显刑事司法谦抑性,对规范刑事自诉审理、化解劳资类刑民交叉争议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案件背景
本案维权始于用工单位某公司的刑事控告。该公司未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而是遵循“先刑事控告、后自诉”法定路径,就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宜,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慎审查,认定该案无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立案要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通过复议、复核、检察机关监督等合法途径救济,也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但某公司既未选择上述救济方式,也未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与孙某某的劳动争议,反而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孙某某担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工程款,企图以刑事手段施压逼迫孙某某放弃劳动报酬主张,本质是滥用刑事手段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针对该指控,孙某某依法抗辩:案涉款项并非某公司财产,而是原某测绘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安排其承接外部“私活”的劳务报酬;原某测绘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存在劳动合同纠纷,该公司被某公司收购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未厘清,其收取款项后已如实告知张某某,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双方争议本质为劳动报酬纠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有力反驳了某公司将劳动合同纠纷刑事化的不当主张。
辩护思路与核心观点
作为孙某某二审辩护人,贾美杰律师精准把握“用工单位滥用刑事手段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刑民交叉核心,深入梳理案件流程、核查证据细节,制定针对性无罪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孙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某公司滥用刑事自诉权利”两大核心展开,破解本案刑民交叉争议。
贾美杰律师明确,本案核心矛盾是用工单位企图以刑事手段解决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某公司与孙某某的争议本质是劳动报酬及工程款项结算纠纷,属民事范畴,应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滥用刑事手段追责。某公司刑事控告未立案后,未通过民事途径化解争议,反而提起刑事自诉,企图规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而孙某某收取款项有合法依据,系劳务报酬,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某公司财物,不满足职务侵占罪法定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进一步厘清了劳动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
二审审理与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审查,认定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孙某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属于“缺乏罪证”情形,不符合刑事自诉受理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贾美杰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坚守无罪立场,结合本案刑民交叉特点,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孙某某侵占公司财物,案涉款项与某公司无关,双方争议系劳动合同纠纷;某公司滥用刑事控告、自诉权利,企图将劳动合同纠纷刑事化,自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合法有据。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阅卷、听取各方意见后,采纳贾美杰律师辩护意见,作出终审认定:某公司以职务侵占罪提起自诉,实质是企图用刑事手段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但缺乏罪证,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既明确某公司举证不足、自诉请求无支撑,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专业辩护意见的认可,清晰界定劳动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遏制了用工单位滥用刑事手段的行为,充分维护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为劳资类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刑民交叉全流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交叉处理,结合司法实践,为用工单位、劳动者提供维权指引,凸显本案实践引领价值,同时区分本案与“劳动碰瓷”类案件差异——本案系用工单位滥用刑事手段,而非劳动者恶意维权,明确刑民交叉案件差异化处理原则:
其一,明确刑事控告与自诉衔接流程。刑事控告是刑事追诉的首要途径,控告人需提交完整真实的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通过复议、复核、检察机关监督等途径救济,或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依法维权。
其二,恪守刑事自诉立案法定条件。公安不予立案后,提起刑事自诉需符合法律规定,且自诉人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核心的是“缺乏罪证”——刑事自诉中,自诉人需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否则法院可说服其撤诉,拒不撤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其三,坚守劳动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规范用工单位行为。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交叉情形较为常见,部分用工单位试图以刑事手段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既违背“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原则,也滥用了刑事权利。司法实践中明确禁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尤其要规制用工单位借刑事手段规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兼顾当事人权益与司法资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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