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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荣誉与评价
业绩案例
社会活动
主要著述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泰山广场1号楼11-13层
专业领域
传统刑事辩护;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经济犯罪;房地产项目开发、转让、融资;建设工程承包
教育背景
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获法学士学位
专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多年来致力于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投资法律事务、金融借贷担保法律事务、公司常年法律事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的研究和开拓,现任多家企业和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客户主要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绿地集团山东公司、山东盛大集团、山东南丰房地产、山东中齐房地产、山东腾骐集团、山东盛都置业、山东蓝石置业等公司。在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 陈波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建筑房地产、投资、借贷担保、刑事辩护等多项业务领域均有一定研究,为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陈波律师多年来在普法宣传方面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曾经三十多次受邀在山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评案说法》等栏目担任法律嘉宾,评点案例,解惑答 疑;陈波律师多年来也在法律援助方面作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1997年济南市人民政府为其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某工行诉济南起重设备总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过亿,因陈律师提出了在担保人不知道借款人贷新还旧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最后省高院判决免除济南起重设备总厂担保责任,该案当时在全国金融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审结后5年,最高院才出台了类似规定的司法解释 2、某房地产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委托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所以包括法官在内的业内人士均认为委托人 必输无疑,但陈波律师写下了上万字的代理意见,最终扭转了法官的认识,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四审均获胜诉。该案审结后7年,最高院 才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不是效力性规范,与陈波律师的观点完全一致。该案当时在济南市司法实务界和房地产界均引起了广泛关注。 3、某小区业主集团诉讼案件,法院全部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该案开庭近十次,先后参加旁听的人数有上千人,齐鲁晚报多次报道,社会效果极佳。 4、冯某放火杀人一案,冯某为报复出轨的妻子及妻子情人,放火将其烧死,构成杀人罪,情节恶劣,人人以为必死无疑。陈波律师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发现了案 件的一个重要疑点,即冯某放火后反锁卷帘门时只用铁丝系住了一个门锁,另一门锁不知被何人系死。如只系住一处,被害人尚有逃生机会。被告人因此只被判处死 缓。 5、刘某某贪污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贪污200余万元,但是陈波律师认为刘某某在承包国有单位期间,只要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费用,同时确保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巧立名目报销的各项费用实际属于个人财产,不构成犯罪。最后刘某某被无罪释放。当时大众日报曾对此作过长篇报道。 6、为济南市某区法院代理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以该区法院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为由,要求该院赔偿100多万元的损失,最后法院采纳了陈波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陈波律师代理海擎重工与江苏中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陈律师、季杰律师代理江苏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两审法院均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改判。该案例作为经典案例刊登在2015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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