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总所
【济南总所】三年三审,终获无罪!我所左俊杰律师成功办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案
发布日期:2025-11-21

摘要:近日,由齐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俊杰律师代理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历经三年三审,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终,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


近日,由齐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俊杰律师代理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历经三年三审,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终,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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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及概况

该案是因员工跳槽引发的技术秘密的争议,权利人企业认为员工离职后将技术秘密带到竞争对手,指控员工侵害商业秘密,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指控崔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法院审理阶段,左律师作为崔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2023年11月环翠区法院一审判决崔某侵害商业秘密罪成立。崔某不服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经过三次开庭后,2025年5月,环翠区检察院撤回了起诉。该案历经三年三审,左律师在商业秘密权利基础、秘密性上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回了起诉。


二、律师的难点和挑战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决有罪,后续争取无罪结果的难度极大。本案一审判决后,辩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指控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链形式上看相对完整,有秘密性的鉴定结论、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接触证据的证明、同一性的鉴定结论等;法院审理阶段不支持对辩护人对秘密性重新鉴定。


三、律师的辩护方案

1、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基础不清晰,不能证明在崔某离职前权利人已享有涉案的秘密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是法律审查的问题,公安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不能代替法律认定;2、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有问题,在法院不支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左律师一方面搜集现有技术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属于非公知技术,另一方面寻找鉴定机构自行进行鉴定,结论与公安的鉴定结论相反;3、保密措施未达到合理相应的程度;4、商业秘密鉴定和同一性鉴定的检材不合法等。面对被指控的四个秘密点,三个以不具备秘密性打掉,一个以缺乏权利基础打掉。


本案的成功办结,不仅为当事人洗刷了冤屈,也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员工而言:本案再次为所有掌握企业技术或经营信息的员工敲响警钟。跳槽虽是个人职业自由,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一旦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诉的双重风险,后果严重。对企业而言: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必须理解其核心内涵,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从权利的形成到使用过程均要有留痕证明,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绝非一纸保密协议所能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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