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我所左俊杰、韩文东律师办理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2023)最高法知民终373号】,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播报。
近日,齐鲁律师事务所左俊杰、韩文东律师办理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2023)最高法知民终373号】,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播报。
案情回顾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潍坊某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行为,荣成某冷冻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崔某某作为荣成某冷冻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潍坊某食品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者,分别从不同的公司处购进被诉侵权产品的部件,并组织部件的供应商或其他工程施工方最终完成侵权产品建设工作,该种行为应认定为生产行为,潍坊某食品公司制造、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如判令拆除被诉侵权产品将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仅判令潍坊某食品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烟台某制冷公司、潍坊某食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的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主要由压缩冷凝机、冷负载、冷媒交换站三部分组成,其中压缩冷凝机和冷负载是制冷系统中较为常见的部件,权利要求1也未对压缩冷凝机和冷负载本身进行特别限定,冷媒交换站是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核心部件。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荣成某冷冻公司向潍坊某食品公司提供了包括核心部件在内的冷媒交换站和单冻机,并向潍坊某食品公司介绍了压缩冷凝机的提供者,主导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形成,应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潍坊某食品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未对被诉侵权产品提出技术上的要求,也未影响、控制、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形成,不应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后,荣成某冷冻公司的一人股东崔某某虽已变更登记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变更前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故二审改判荣成某冷冻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荣成某冷冻公司及崔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律师工作亮点:策略精准,双线并举
我所律师在本案的代理中,提出了两种侵权路径认定,第一种是基于主导作用的直接侵权认定;第二种是退一步的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间接侵权认定。第一种路径是寻求法律上的突破,第二种是达到认定侵权成立的最低要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一种侵权认定的主张,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为准确认定提供被诉侵权产品部件的不同主体的责任作出了有益探索。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多主体实施专利侵害如何确定侵权主体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的判定实行“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即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全面覆盖了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认定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方案。而在本案中,存在多个主体为食品公司提供设备建设制冷系统,虽然食品公司建成的制冷系统“全面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但其作为使用客户对技术方案没有任何贡献。对于产品专利的多主体实施侵害如何规制,之前在最高院没有成功的案例,在实务界尚无突破。
本案中最高法院突破单一主体“全面覆盖”的侵权认定原则,将“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认定为直接侵权方,对司法实践认定多主体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参考指导。
本案的审理结果,既得益于律师勇于突破常规的代理思路以及不懈的专业坚持,也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公正而专业的审理,二者的共同作用促成了这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