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总所
【济南总所】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强专业建言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助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完善
发布日期:2025-03-04

摘要: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我所高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深入研究草案并提出两项关键修改建议,最终均被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采纳,彰显了我所在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影响力与社会责任感。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齐鲁律师事务所高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深入研究草案并提出两项关键修改建议,最终均被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采纳,彰显了我所在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影响力与社会责任感。


精准建言:从“变更登记”到“转移登记”的术语修正

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变更登记”的表述,高强律师指出其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存在概念偏差。结合实务,他提出“变更登记”适用于权利人信息或不动产自然状况的调整,而涉及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使用“转移登记”。这一修改建议精准契合法律术语的严谨性要求,最终被采纳为正式稿第五条,确保了司法解释与现行规章的衔接统一。

权益保障:赋予子女直接主张权利的法律路径

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属子女的条款履行问题,高强律师敏锐指出,原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未明确子女作为受赠人的独立请求权。他建议将“另一方”扩展为“另一方或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该意见被正式稿第二十条第三款采纳,明确规定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为司法实践中子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依据。高强律师的两项建议均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不仅体现了其个人对法律条文深刻的理解力和实务洞察力,更展现了我所深耕专业、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此次建言成果,既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适用的重要完善,也为维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支持,对推动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发布,并已经于2月1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释的完善,是法律理论与实务良性互动的典范,也为律师行业参与法治进程树立了标杆。

附件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正式发布稿)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正式发布稿)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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