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随笔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完善
发布日期:2020-06-23

【内容摘要】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是发挥附条件不起诉效果、达到预期目的的重中之重。目前法律明确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理的监督考察机制有助于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率,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少年司法的整体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对不同未成年群体的困难帮扶,使其真正回归社会。目前的监督考察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层面,监督考察主体的职责不够明确,且缺少监督,相关司法解释和诉讼规则存在缺失,监督考察程序、要求等各方面内容均有待细化和明确;在实践层面,监督考察力量不足、缺乏社会支持,主体不专业、帮教形式单一,配套资源不完善、监督考察工作难落实。在监督考察机制漏洞百出的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作用很难得到发挥。为完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体系,应当加强事前评估和主体监督;充分挖掘和引入社会资源;促进多方合作,构建社会观护体系;完善立法,细化行为规则,明确各方责任。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监督考察 

1、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立法与实践

(1)立法分析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与救济,第二百七十二条则规定了监督考察方面的内容。结合最高检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分析,我国目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立法情况可以归结如下:

第一,考验期限制:《刑诉法》将其限定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二,监督考察主体:首先,《刑诉法》明确了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职责,同时对其监护人提出了协助配合要求。其次,《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还补充,检察机关可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团体或个人达成合作,共同参与,实施跟踪帮教。此外,最高检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二条还指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聘用专业人士等方式,将监督考察工作交由心理、法律专家等专业力量承担或协助进行。

第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内容:《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作规定有四:一是遵纪守法,接受监督;二是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三是离开本地或迁居须报批;四是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2)实践模式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监督考察工作,通过调查可发现,在目前立法相对笼统的情况下,除极少数地区进行了一些创新试点外,绝大部分地区仍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检察机关独立承办模式,此类模式的优点在于检察官亲历案件,能够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点提出更贴合实际情况的考察措施。但这种模式的缺点也很显著,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则难有足够的精力去承担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极易使这项工作沦为形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

第二,临时考察小组模式,此类模式的优点在于动用了社会力量,有利于缓解检察机关任务繁重却资源有限的工作压力,但也面临着临时组织不稳定、不专业,没有职责要求和制度规范等问题,监督考察质量很难保证。

2、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良好的教育挽救效果,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积极作用。

实践中,个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暂时表现出悔罪态度,但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便恢复以往作风。这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不完善有极大关系,若建立起一套专门机构负责、专业人士帮扶、事后跟踪回访的监督考察机制,根据不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监督考察过程中的实际表现,灵活调整监督考察的方式和时限,则真正有利于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化,充分展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积极作用。

(2)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真正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尚不能正确认识社会,缺乏自控、行为预测等能力,犯罪具有盲目性和激情性,这就要求国家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上,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来面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且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也不能仅仅是追诉者,更应是国家监护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3)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目前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内外部均缺少监督的问题。这样的漏洞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侵犯也很难救济。因此,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考察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监督,明确救济途径,保证监督考察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准确性,对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具有重要意义。

3、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完善 

(1)加强事前评估和主体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结合个别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收集表》,有条理的归纳各类信息,帮助承办检察官了解、评估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收集表》可以分为六个部分:1.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即要求填写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住所信息、生活状态、不良行为、悔罪情况;2.未成年人的家庭信息,包括家庭类型、监护人监护能力;3.案件信息,即案件基本事实、涉案人员情况等;4.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讨论情况,此部分具体记录检察机关内部的讨论意见和最终决定;5.监督考察信息,包括具体的监督考察内容、责任主体、委托情况和实施情况等;6.案件处理和跟踪回访情况,即最终决定与被不起诉后的表现情况。建立这样具体的《案件信息收集表》,一方面,检察人员可以充分预测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可塑性,并针对其成长环境、家庭特点等,筛选出可操作性最高、教育效果最好的监督考察方式。另一方面,通过表中对附条件不起诉讨论情况和监督考察具体工作、责任分配等情况的具体记录,还可以实现对各环节责任主体的监督制约,提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公正性和监督考察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组织之间的交流

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提供的信息共享平台,针对个案建立群组,将所涉及的社会组织或观护基地等主体纳入群中,实现各方就未成年人的日常状况和监督考察工作进度的实时交流,并根据交流情况总结未成年人的表现、及时调整完善监督考察方案。

(3)完善立法,细化行为规则,明确各方责任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发现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规定,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的问题,那么完善立法、细化相关规定是必要的。因此,在学界积极推动完善立法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先行制定相关工作开展的具体规则、办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践中,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则》、重庆市检察院出台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办法》都是已经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规则细化。

学界和实务界均有观点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可以纳入社区矫正,因为其目的、适用对象和内容皆与社区矫正有相似性,且社区矫正人员配备到位,成体系、有经验,只要合理设计和规划,完全是可行的。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此说并不可取。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目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具有心智不成熟、心理状态不稳定、对社会认知不准确等特点,若将其置于人员庞杂的社区矫正机构中,则可能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管制犯、缓刑犯等,多为成年对象,虽人员配备相对齐全、体系比较完善,却不一定适合未成年对象。

注释: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马维新、黄胜:《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督考察帮教机制的完善》,《刑诉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三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

[3]张新江、田青青:《基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探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7年10月。

[4]曹莉芳、王伟:《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5]张建升、宋英辉、史卫忠、姚建龙:《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设》,《人民检察》(检察聚焦)2014年第5期。

[6]莫非、吴乐乐、于艳丽:《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6年7月总第247期。

[7]李轩甫、蔡卓群、吴瑶:《建立配套制度落实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4日第003版。

[8]李伟作:《如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3年第10期。

[9]孔令杰:《论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法治视点》2015年第1期。

[10]赵力、赵红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探索》,《人民检察》(司法改革探索)201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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