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我方当事人房产。这起历经波折的案件,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住房,更彰显了司法对善意买受人权益的保护。
案件缘起:一房二卖引发执行风波
2004年,案外人A从甲公司购得案涉房产并签订《房屋合同》,虽因房屋性质特殊未办产权登记,但实际购买人身份已被法院确认。2017年2月,案外人A将房屋转让给乙公司;2018年4月,乙公司以35万元价格转售我方当事人,当事人当日全款支付并入住,持续缴纳物业费及水电气费,至2019年法院查封时已居住近一年。
纠纷源于案外人A的“一房二卖”。2017年其与案外人B签约后解约引发诉讼,法院判案外人A返还房款及违约金。2019年法院依案外人B申请查封房产,2023年案外人B去世后,其配偶案外人C作为继承人继续主张执行。2024年,我方当事人提执行异议被驳回,一审败诉后,我所合伙人蔡诚律师、刘天一专职律师代理上诉,终获改判。
争议焦点:事实与法律的双重博弈
一审法院以三点驳回诉求:案外人A与甲公司《房屋合同》日期“2004年4月31日”存疑;当事人证据不足;未认可查封前占有及全款支付事实。
我方认为一审存在明显错误:日期笔误可通过收款收据、法院既往认定佐证,实际为4月30日;案外人C一审已自认合同真实性,法院未采信违反证据规则。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完全符合排除执行四要件:2018年4月签约早于2019年3月查封,全款支付有流水为证,2018年6月起实际居住,未过户系因房屋性质及案外人A一房二卖,与当事人无关。此外,一审拒收证据申请后次日即判,程序存瑕。
二审翻盘:四项事实锁定胜局
二审中,我方提交完整证据链:补充收款收据、转让协议等证实合同真实,“4月31日”为笔误;水电气费清单、物业证明及邻居证言,反驳“房屋无人居住”主张,证明确于查封前入住;35万元转账流水与收据对应,证实全款支付;明确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过户非当事人原因。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当事人满足“查封前签约、付款、占有且非自身原因未过户”条件,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产。
结语:以法护航善意交易
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当事人维权近一年。此案印证,即便特殊性质房屋,只要交易合法、善意且实际履行,权益就应受保护。齐鲁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器,守护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 再智能的AI也不能无法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