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案例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独家发起,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4年2月8日以鲁体改生字(1994)第39号文批准设立,并于1994年4月26日以鲁体改生字(1994)第103号文批复正式创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于1994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建国。

2014年3月29日,胜利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胜利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胜利投资持有昆仑利用49%的股权、胜利投资持有青岛润昊92%的股权、张某钢持有青岛润昊4%的股权、陈某裕持有青岛润昊4%的股权、闫某勇持有东泰燃气81.37%的股权、刘某持有东泰燃气9.33%的股权、孙某峰持有东泰燃气9.3%的股权、闫某勇持有东泰压缩80.4%的股权、刘某持有东泰压缩9.8%的股权、孙某峰持有东泰压缩9.8%的股权。

公司拟向胜利投资、广发乾和、广集5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1,138,790股,配套资金不超过17,5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与本次配套资金总额之和)的25%。

争议焦点:

一、被收购对象存在管理不规范,财产权证不完备,经营资质缺少,经营中曾被行政处罚等情况,需要合法消除;

二、被收购方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现象,需要进行规范;

三、重组收购存在如下风险:

1、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预测净利润的风险。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责的职责,但由于收益法结果系基于一系列假设及对未来的预测而形成的,可能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宏观经济的波动、国家法规及行业政策的变化、竞争环境等情况,使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由于各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业务结构、客户基础以及未来市场开拓等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预测净利润的风险。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青岛润昊、东泰燃气及东泰压缩将成为胜利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胜利股份将在保持其独立运营的基础上,与上市公司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从公司整体的角度来看,胜利股份和上述标的公司需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融合,胜利股份和上述标的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具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若公司未能及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体制、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从而给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带来整合风险。

 3、加气站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资质的风险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润昊开发区海源发加气站、崂山区聚福源加气站已经建成,市北长沙路加气站即将建成,均未取得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证书。虽然公司已承诺开发区海源发加气站在2014年5月31日前、崂山区聚福源加气站在2014年5月31日前、市北长沙路加气站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相应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但由于加气站的审批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其办理进程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上述加气站存在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资质进而影响青岛润昊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风险。

律师思路:

一、本所律师接受委托进入工作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从而摸清了并购双方存在的法律问题。先后帮助并购方理顺了土地使用权、燃气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等问题,对于被并购方股东代持股权问题进行了规范,从而消除了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重组工作进度,先后起草、修改、审核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一)的议案》、《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钢、陈某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某勇、刘某、孙某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三)的议案》、《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某勇、刘某、孙某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四)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胜利投资签署〈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一)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胜利投资、张某钢、陈某裕签署〈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闫某勇、刘某、孙某峰签署〈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三)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闫某勇、刘某、孙某峰签署〈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四)的议案》、《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聘请本次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与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三、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锁定交易价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交易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5.62元/股。

2、锁定期安排:本次向胜利投资、广集5号、广发乾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股份发行结束后,因胜利股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增加的胜利股份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业绩补偿与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何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否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同时予以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两种方式同时实施、不分先后,互不替代。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4、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为避免并购对方与胜利股份的同业竞争,胜利投资、闫长勇、刘宾、孙长峰均已出具了相关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利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利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不利用主要股东等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胜利股份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该等承诺对交易对方具有约束力并将有助于保护胜利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4、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并购对方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有效保障胜利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案件结果】

2014年7月18日,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14年第37次会议审核,获有条件通过。

2014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931号)。

截至2014年10月27日,胜利股份本次发行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至胜利股份名下,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胜利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的本次交易之对价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验资手续已经办理完成,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呈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受理胜利股份本次交易之新增股份(包括本次交易之对价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帐后正式列入胜利股份的股东名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是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系列性规定,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既涵盖了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总体性的要求,又有对发行主体、发行条件、要求等具体规定,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但是,本律师认为:在发行股份过程中的定价机制采取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方式,容易给上市公司控制股价带来可乘之机,上市公司再融资是信息不对称的行为,投资者对于公司的情况知之不多,上市公司在停牌前的定价时间段内,人为拉低股价,能够使发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出现较大的差距。需要监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法规,防止上市公司暗箱操作,损害投资者利益。

【律师点评】

胜利股份是一家管理比较规范的上市公司,2000年曾因公司控制权问题引发中国证券史上著名的“胜利股权之争”,此后,公司没有进行再融资。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胜利投资持有公司9.23%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胜利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提高至16.39%,有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本次重组前,胜利股份与控股股东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布局天然气市场,虽然业务区域不同,但形成了一定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逐步解决了同业竞争,提高了公司的独立性和规范性。同时公司在天然气行业的布局范围更广,市场拓展能力、专业经营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主业实现持续、稳定增长。

本次重组涉及股份发行及资产并购两个领域,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负责,具有业务创新的性质。我所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核查相关事项,积极解决了发行中的法律障碍,先后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30余份,向证监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四份,优质高效的保障了本次重组行为的顺利实施。

市场经济充满创新,上市公司是融资及资本运作的集大成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对于律师综合知识、能力的要求绝不低于诉讼要求。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体系,掌握新的规定,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保质保量的服务于经济社会。

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应当高度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运作,勤勉尽责。在具体业务办理中应当尽职尽责,要逐一对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落实,切忌草率马虎、想当然,对于当事人不能迁就,应当调查、纠正的绝不能放松。律师的职责既是操作者,也是把关者,既对融资者负责,也要对投资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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